【摘要】:在事故的种种定义中,伯克霍夫的定义较著名。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性改变的事件。当这种伤害人员的可能性明显存在时,该源就应按事故论处,直到伤害人员的可能性消除为止。辐射事故与辐射事件不同,辐射事故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环境的影响性,一是对人体健康的伤害性。
事故是发生在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中的意外事件。在事故的种种定义中,伯克霍夫(Berckhoff)的定义较著名。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性改变的事件。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文件中对辐射事故进行了定义: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放射源丢失、被盗,不论是否日后被追回都应按事故处理。因为此时的放射源处于失控状态,它的安全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它的辐射存在伤害人员(包括源的密封性严重破坏)的可能性。当这种伤害人员的可能性明显存在时,该源就应按事故论处,直到伤害人员的可能性消除为止。(www.xing528.com)
辐射事故与辐射事件不同,辐射事故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环境的影响性,一是对人体健康的伤害性(或潜在伤害性)。而辐射事件不具有上述两个特点,其通常是指核技术应用设施(或设备)发生故障,导致生产不能正常进行,但该设施(或设备)仍处于可控状态,经过处理后不会导致辐射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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