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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转让审批程序简介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机关是转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单位,依然由转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满足转让条件要求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转让条件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被批准的理由。

放射源转让审批程序简介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应事先经过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的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保放射性同位素的转移是在许可证持有单位之间进行,避免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非法购买、获取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二是确保转入单位持有的许可证的许可种类和范围与申请进行的转让活动相一致,如持有使用Ⅲ类放射源许可证的单位,不能直接转入Ⅰ类、Ⅱ类放射源,需要先申请并取得使用Ⅰ类、Ⅱ类放射源的许可证;三是是对放射源实行“全程监管”的需要,防止因转让而导致放射性同位素失控;四是遵循国际原子能机构《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的需要,对放射源实施有效的终身控制;五是防止恐怖分子非法获取放射性同位素的重要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机关是转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单位,依然由转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转让活动之前,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满足转让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拟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详细资料等。满足转让条件要求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转让条件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被批准的理由。(www.xing528.com)

需要注意的是:放射源的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也是转让,也要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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