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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进出口审批与控制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加强我国放射性同位素的源头控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我国唯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的机关。海关根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根据国家有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材料需要进行检疫时,还应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

放射源进出口审批与控制措施

为加强我国放射性同位素的源头控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我国唯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的机关。申请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申请、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数量、用途、与生产厂家鉴定的进口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同意进出口的,出具书面审批文件,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单位凭此审批文件到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不同意进口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同意进出口的理由。

海关根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根据国家有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材料需要进行检疫时,还应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

国家对放射源实行身份管理,每枚放射源应由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编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制定了统一的放射源编码规则,根据放射源部门规则,国家环保部在负责进口放射源审批的同时,还应对批准进口的放射源进行编码,放射源的编码应与刻制在放射源本体上的标号相对应。

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2)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提供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www.xing528.com)

(3)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4)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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