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是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之一,旨在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放射源具有唯一性编码。其作用类似于居民身份证,只是适用对象不同而已。通过放射源唯一性编码可知道放射源生产的相关信息。实施放射源身份管理,使我们能更好地实现信息共享,从放射源源头控制放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无主源及失控源的产生,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
进行编码的放射源均指密封放射源,但不包括用于医学治疗中植入人体的种子源。半衰期大于或等于60天的放射源(以下简称放射源)必须按照本规则编12位编码,见表6.5,半衰期小于60天的放射源可以不编码。
表6.5 放射源编码规则
放射源编码由12位数字和字母组成,分别表示生产单位(或生产国)、出厂年份、核素代码、产品序列号、放射源类别等内容。每个放射源具有唯一编码,同一编码不得重复使用。放射源编码要填入放射源编码卡。对于放射源与包装容器或含放射源仪器设备永久固定在一起的,放射源编码卡应固定在容器或设备的明显位置;对于放射源与包装容器或含放射源仪器设备不固定在一起的,在装有放射源的容器或设备的明显位置应设插槽,放射源编码卡插入插槽内。放射源编码卡必须伴随放射源从生产到处置的全过程,放射源发生转移时,“放射源编码卡”必须随放射源共同转移。
国内生产的所有放射源,由国内生产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编制12位编码,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产品序列号应按照出厂年份和核素分类排序,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国外进口的所有放射源,放射源进口单位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时,申领放射源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
放射源编码由12位数字和字母组成,其中:
第1~2位:国内生产的放射源,为生产单位代码,用两位数字表示,详见表三;国外生产的,为生产国家代码,用两位字母表示。
第3~4位:为出厂年份,用年份后2位数字表示。如2004年出厂的放射源,则填写04。放射源于2005年1月1日前出厂且年份不清楚的,填写NN。
第5~6位:为核素代码,常见核素代码见表一。2005年1月1日前出厂的放射源且本项不清楚的,填写NN。
第7~11位:为产品序列号。(www.xing528.com)
第12位:出厂时放射源类别。分为1、2、3、4、5类源,分别填写1、2、3、4、5,不清楚的填写N。
例:生产单位排定产品序列号时,应按出厂年份和核素类别分类后,再排定顺序。如: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2005年生产的Cs-137放射源,由生产单位分配产品序列号为00001,出厂时为3 类放射源,则其编码为:0405CS000013。
该厂2005年生产的Po-210放射源,由生产单位分配产品序列号为00001,出厂时为3类放射源,则其编码为:0405PO000013。
常见核素半衰期见表6.6。国内生产单位代码见表6.7。
表6.6 常见核素半衰期
续表
表6.7 国内生产单位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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