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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指南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改变原许可证所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范围时,意味着持证单位现有的安全和防护条件将不适应新的活动要求。原来由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由于改变了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重新申请许可证时超出了省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如原来使用Ⅱ类放射源的单位,现增加或改为使用Ⅰ类放射源,则在重新申请许可证时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指南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持证单位只能从事许可证上规定种类或范围内的活动,因许可证上规定该单位所能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范围是按相应的活动应具备的条件进行的。改变原许可证所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范围时,意味着持证单位现有的安全和防护条件将不适应新的活动要求。新建或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工作场所,一方面意味着活动的范围将要改变,同时新、改、扩建的设施或场所的安全和防护条件是否能满足要求,也需要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和核实。因此,只要被许可单位改变了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或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都要按照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重新申请许可证。(www.xing528.com)

改变所从事辐射活动种类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含进出口)、使用活动类型发生变化,如原来被许可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改为从事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活动、由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改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范围是指持证单位将要增加或减少原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类别、以及改变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级别,如原来使用Ⅲ类放射源的单位想要使用Ⅰ类或Ⅱ类放射源、由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改为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等。

原来由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由于改变了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重新申请许可证时超出了省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如原来使用Ⅱ类放射源的单位,现增加或改为使用Ⅰ类放射源,则在重新申请许可证时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将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要求,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新的许可证,同时收回旧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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