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这样认为,就联合打击“9·11”袭击事件中的恐怖分子而言,在北约内部,美国的铁杆同盟除了英国外,就要算德国了。“9·11”事件发生后,德国政府急于表明对美国人民的同情并履行对美国政府的承诺,德国联邦刑事调查局与美国联邦调查局迅速合作,出动了600多名执法人员对德国境内的基地组织成员展开了地毯式的搜查,并对伊斯兰恐怖嫌疑分子实施了130多次独立调查。[143]这些调查取得了积极效果,穆特萨迪格和穆祚迪就是在调查中被逮捕的。
对恐怖嫌疑分子穆特萨迪格和穆祚迪的成功拘捕,似乎表明德国和美国的合作将会立即导致法庭上的胜利,最终为“9·11”事件中的受害者伸冤。的确,2002年10月,当德国内政部部长奥托·席利在华盛顿会见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罗伯特·穆勒和中央情报局局长乔治·坦奈特时,就满怀信心地发表演说:“对穆尼尔·穆特萨迪格的指控是德国执法机关精心调查以及德国与美国调查人员之间紧密合作的结果,堪称典范。”[144]而美国司法部部长约翰·阿什克罗夫特则表扬了德国检察官并宣称德国法院将要审理的案件是全球反恐战争的胜利。2003年2月,当德国汉堡地区法院在穆特萨迪格的初审中,判处其最高刑罚时,德国内政部部长奥托·席利又一次高兴地宣告:“这一判决是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的胜利……一个清楚的信号表明了国家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决心。”[145]这一连串事件,似乎表明德国与美国的反恐合作真正上了轨道,正义得到了伸张。可是,接下去的审判结果却出现了逆转,2004年2月,汉堡地区法院判决穆祚迪无罪释放;2004年3月,德国联邦高等刑事法院推翻汉堡地区法院对穆特萨迪格的判决,发回重审;2005年9月,汉堡地区法院判处穆特萨迪格有期徒刑7年。对于德国法院的判决结果,美国政府[146]、美国研究安全问题的专家[147]及“9·11”事件中的受害者的家属[148],都表示不满、诧异与困惑。
现在人们不禁要问:德国法院对穆特萨迪格案与穆祚迪案的判决结果为何不是美国政府所预想的— 更确切地说,是美国政府与迫于美国政府压力下的德国检察官所共同预想的— 结局?对于审判“9·11”事件中的嫌疑分子而言,美国政府与德国政府之间原本乐观、自信的反恐合作,为何会在一片不满与指责声中草率结束?到底是什么因素促使了上述两个案件的审判进程发生逆转?美国司法部部长所声称的德国法院错误地处理了此案的论断是正确的吗?为破解这些疑惑,笔者试图在一个较为宽阔的图景中,即在与美国的比较中,德国所选择的特殊的反恐策略与特有的刑事法律制度,以及在审判上述两案时德国政府及德国的公共舆论的立场等方面来加以分析。
(一)“战争策略”与“法律策略”之对立
从宏观上讲,德国法院审理穆特萨迪格案与穆祚迪案可以视为德国政府选择以“法律策略”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一个缩影,而这与美国政府以“战争策略” 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发生直接冲突。可以这样认为,两国政府在反恐策略上的根本差异已经为穆特萨迪格案与穆祚迪案的结局规定了方向。
美国政府选择以“战争策略”来应对国际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全球定论。与这种“战争策略”相匹配,美国政府所采取的体现在对国际恐怖嫌疑分子的逮捕、拘留、指控、审判等一系列行政或司法程序中的措施则主要是:在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存在合理的情况下就能够逮捕所谓的恐怖嫌疑分子;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情况下,将恐怖嫌疑分子无期限地监禁在位于古巴的关塔那摩湾;监视恐怖嫌疑分子与其代理人之间的谈话[149];授权特别的军事法庭对可疑的国际恐怖主义分子进行审判— 军事法庭将不再受制于通常的法律统治,普通刑事法庭中的“法律原则和证据规则”不再适用;军事法庭有权进行秘密审判,经军事法庭中三分之二多数法官的同意就可以将恐怖嫌疑人判处死刑;军事法庭可以广泛采信传闻证据或情景证据;军事法庭甚至享有使用酷刑的权力。恐怖嫌疑分子的选择律师权利、阅读检察官的证据的权利、公开审判权利、保持沉默权利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克减[150]。
然而,德国政府则基于自己的历史背景、宪法制度和地区利益的考虑[151],选择了“法律策略”来应对国际恐怖主义。与这种“法律策略”相匹配,德国法院在审理穆特萨迪格案与穆祚迪案时,严格遵守《德国基本法》、《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德国刑法典》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德国以普通刑事法院来审判作为国际恐怖嫌疑分子的穆特萨迪格和穆祚迪。与美国总统布什轻易地发布行政命令设立军事法庭[152]来审判国际恐怖嫌疑分子不同,德国政府是在汉堡地区法院与联邦高等刑事法院审判穆特萨迪格案与穆祚迪案的。德国政府的行为无疑遵守了《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根据1968年《德国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禁止非常法院)第一款规定,不得设置非常法院,任何人不得免除受其合法法官的审判管辖。第二款规定,专门领域的法院只能由立法设置。德国政府排除军事法庭,而适用普通刑事法院来审判国际恐怖嫌疑分子,这不仅在审判体制上与美国政府的实践发生了根本分歧,同时也为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权利提供了前提。
第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等德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支配了德国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审判。所谓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的法律不适用于其颁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而只对其颁布生效后的事件和行为具有效力,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方为例外。在穆祚迪案中,被告人被德国联邦检察官指控为国际恐怖组织— 基地组织在德国汉堡的分支组织— 的成员。然而,若想证明被告人属于国际恐怖组织的成员,则在《德国刑法典》上遇到了障碍。因为根据2001年9月19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刑法补充条款之前的《德国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a款的规定,只有在德国或欧盟范围内从事犯罪和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才会受到惩罚,而在德国境内生活的外国恐怖组织的成员则很难被绳之以法。德国汉堡地区法院在穆祚迪案中指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穆祚迪在德国境内支持或参与了恐怖活动,因而不能适用《德国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b款所规定的参加或资助外国恐怖组织,即被视为非法的规定— 因为这是在“9·11”事件后,德国联邦议院才补充修改的。既然不允许将法律溯及既往,那么被告不能根据这一条款而被定罪。
所谓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包括疑罪从无规则[153]、控方举证规则[154],以及沉默权规则[155]。在穆祚迪案中,被告人穆祚迪始终保持沉默,主要由一名叫麦可·罗森的律师为其辩护。在这两起案件中,德国联邦检察官代表德国政府对两名被告人提起指控。在对穆特萨迪格进行指控时,联邦检察官面对着强大的压力来证明其有罪。[156]因为在这之前,德国警察部门已经调查了近60个与伊斯兰恐怖分子有关的嫌疑人,但德国检察官都无法成功地提起一次指控。[157]虽然德国汉堡地区法院最终判决穆特萨迪格有期徒刑7年,然而,在长达一年时间的重新审判中,德国检察官补充调查了112名证人,付出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而疑罪从无规则在穆祚迪案中体现得最为充分。穆祚迪案发表逆转的主要原因是,2003年12月中旬,汉堡地区法院收到了来自德国联邦刑事调查局的一位匿名官员发来的一份传真。这份传真指出,一个在美国监狱中的恐怖嫌疑分子在被讯问时已经交代,只有自杀式飞行员— 穆罕默德·艾塔、谢西、哈姆扎·阿勒·加马蒂,以及拉姆齐·本·希布赫知道劫机计划。对于这份传真的真实性检察官表示怀疑,然而法官鲁尔指出,尽管穆祚迪与汉堡组织之间的联系存在较大的可能性,尽管他到过阿富汗,但他还是被其他劫机犯故意地排除在实施攻击的阴谋之外,并且他也没有意识到他正在实施支持攻击的行为。由于美国政府拒绝协助,因而法院无法交叉讯问拉姆齐·本·希布赫并判断他的证词的可靠性。法院认为不能让被告承担责任,不得不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判决。法院还认为,行政机关在有保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时不能对被告施加一种负担和消极的影响。[158]
第三,与上述两点相联系,恐怖嫌疑人的公平审判权利也到了有效保障。这一点在穆特萨迪格案的上诉审理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德国联邦高等刑事法院的核心要求是要确保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其在推翻汉堡地区法院对穆特萨迪格的判决时则指出,当存在这样一些证据,即潜在地有助于被指控人并且能够证明其无辜,但这些证据由于行政权力的技术问题而无法提供给法院时,法院必须小心地权衡这些证据并确保这种程序是公平的。[159]法院之所以这样主张是因为,穆特萨迪格的代理律师在上诉过程中指出,汉堡地区法院在没有考虑关键证人的拉姆齐·本·希布赫的证词情况下— 因美国政府拒绝向德国法院提交相关讯问记录— 而对被告人判处德国刑法中的最高刑罪的做法是有违公平审判的权利的。[160]德国联邦高等刑事法院显然采纳了穆特萨迪格的代理律师的观点,其援引《德国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161]及《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一款[162],重申了“公平审判权利理论”。法院认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是作为德国宪法价值核心— 人的尊严的权利— 的保证及体现。它的核心要求是每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供支持自己的事实和观点。“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参与诉讼过程的每一方都有机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与证据,并在法庭面前提出请求和进行陈述。”[163]
显然,支配德国法院审判穆特萨迪格案和穆祚迪的无罪推定原则、获得公平审判权利等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关键内容在美国式的“战争策略”下会显得无法理喻。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军队在阿富汗等地捕获了大约600名所谓的“敌对分子”,这些人被无期限监禁在关塔那摩湾的秘密监狱中。他们都是在没有经过任何指控或审判的情况下就被关押的,没有获得律师的帮助,没有与家人或朋友见面,也没有被告知被监禁的事实或法律基础。[164]或许,穆特萨迪格和穆祚迪与那些被长期监禁在关塔那摩湾秘密监狱中的同属所谓的“国际恐怖嫌疑分子”的人命运的差异,在美国总统布什宣告对恐怖主义的战争时就注定了。
(二)对抗式审判制度与纠问式审判制度之差异
之所以出现让美国人诧异、不满和遗憾的判决结果,除了两国在反恐策略上选择了不同道路这一宏观因素外,就具体制度而言,德国的纠问式审判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美国对抗式审判制度中,对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审判适用对抗式的审判制度,事实问题由陪审团来决定,法官是一个中立且超然的裁判者,其仅有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德国的纠问式的审判制度中,检察官没有过多的奢望试图利用陪审团对“9·11”事件中的受害者的同情来认定被告有罪。更为重要的是,德国的法院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看守者— 对来自法庭的证据保持超然或没有偏见,而是承担着确保从审判过程中获得真实性的主要责任[165]。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了发现真相,法院应当审查与决定有关的证据的所有事实与手段。第二百六十一条还规定,法院应当从审判过程中从总体上获得的证据,根据自由心证来作出判决。因而,德国法院对确保审判公平所必需的证据负有最终法律责任,不得不关注所有对于发现事实真相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
德国法院所肩负的这种法律责任,在穆特萨迪格案和穆祚迪案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如前所述,这两起案件中的检察官(包括受害人的代理人)、被告代理律师和法院所共同关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获得证人拉姆齐·本·希布赫的供词。换言之,在这两起案件中的法院都被这样一个事实所困扰,即其所获得的证据是传闻证据,而证人拉姆齐·本·希布赫的供词则是直接证据。
尽管在对穆特萨迪格的一审中,汉堡地区法院似乎扭曲了法律,在容忍美国政府拒绝提供证人— 拉姆齐·本·希布赫本人— 或者有关他的讯问记录的情况下,就判处被告最高刑罚,然而德国联邦高等刑事法院很快就推翻了对穆特萨迪格的定罪,其理由是汉堡地区法院是在没有考虑关键证人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它没有获得确保审判公平所必需的证据。[166]穆祚迪被无罪释放的关键原因是匿名传真事件。为核实这份传真的真实性,汉堡地区法院多次向德国政府及美国政府要求提供有关拉姆齐·本·希布赫的详细的和完全的讯问记录,甚至要求其本人出庭作证,然而,都被美国政府拒绝。在万般无奈之下,法院假设传真所记载的讯问记录就是拉姆齐·本·希布赫本人— 法院认为美国政府已经对拉姆齐·本·希布赫进行了讯问。虽然无法最终排除传真内容的可疑性,但法院还是将其作为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证据,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将穆祚迪无罪释放。同样,在对穆特萨迪格重新审判中,由于美国政府陷入阿尔布莱格虐囚丑闻之中,虽然迫于压力,美国向德国法院提供了对拉姆齐·本·希布赫的讯问记录摘要,但德国法院对于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却大打折扣,法院依然无法确定穆特萨迪格是否直接参与“9·11”袭击事件。这就直接导致了穆特萨迪格被改判7年徒刑的结局。
因而,美国政府如果真的希望德国法院按照自己所期待的方向判决穆特萨迪格和穆祚迪,那么就应当深入理解德国的纠问式审判制度的核心所在— 法院对确保审判公平所必需的证据负有最终法律责任。然而,美国政府却错误地评价了德国法官的职责和利益,天真地以为德国法官类似于德国行政机关的官员,会屈服于外在的政治压力。恰恰相反,德国法院的职责就是,他们要保卫法律自治,不受政治主体的无理干预。同时,通过自己的判决,试图增加自己影响政治进程的能力。如果法官屈服于行政机关的压力— 面对美国不可原谅的行为,这将完全损害德国司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 确保审判程序的公平。[167]
(三)德国政府部门的影响
如前所述,德国政府在这两起案件的审判中已经影响— 或促进或阻碍— 了法院的判决。根据德国政府已经公开的信息,在这两起案件中主要有5个政府部门参与其中,它们代表各自的意志,都试图影响法院的判决。这些政府部门是德国内政部(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德国联邦刑事调查局(the BKA)、德国联邦检察署(the Federal Prosecutor’s Office)、德国司法部(the Ministry of Justice),以及德国联邦总理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Chancellor)。现在让我们分别进行分析:(www.xing528.com)
第一,内政部。在对这两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甚至在整个与美国反恐合作过程中,德国内政部一直处在与美国进行有效合作的最前沿位置上[168]。如前所述,2002年8月,当德国检察官对穆特萨迪格提起诉讼时,内政部部长奥托·席利表示欢迎,声称是德国情报部门与美国情况部门联合反恐之典范。当汉堡地区法院在一审中判处穆特萨迪格最重的刑罚时,奥托·席利则宣告,这是打击恐怖主义的胜利。当看到法院将无罪释放穆祚迪时,奥托·席利试图干预以阻止作无罪判决,声称法院过于相信联邦刑事调查局所提供的信息[169]。当穆祚迪被宣告无罪后,奥托·席利对结果表达了遗憾,并对检察官成功上诉的前景表示乐观[170]。
第二,联邦刑事调查局。如前所述,由于德国联邦刑事调查局的一位匿名官员所发来的一份传真,向汉堡地区法院透露美国政府对一位神秘证人的讯问记录,成为为穆祚迪开脱罪责的关键证据。穆祚迪的一位律师盖尔·平奈尔推测:“在德国政府部门中一定存在某些人,他不能将某些事与自己的良心相容,从而发出一份文件来证明依然被监禁的阿布德甘尼·穆祚迪是无罪的。[171]”
第三,联邦检察署。在“9·11”攻击事件发生后的一年内,德国联邦检察署已经启动了70多项针对恐怖主义活动的刑事调查。在对穆祚迪和穆特萨迪格起诉过程中,检察署派出了经验最丰富、责任心最强的检察官,精心布置起诉策略,并将高度片断化的证据材料结合在一起[172]。在穆祚迪被宣告无罪后不久,检察署将怒火指向了美国政府。首席检察官凯依聂姆严厉指责美国政府拒绝向德国法院公开证据的行为,他说:“他们一定有他们的理由,但他们没有和我们沟通……我发现美国政府的这种行为不可理喻。”[173]
第四,司法部。在对穆特萨迪格案一审中,司法部阻止汉堡地区法院使用书面证词— 因为这是德国政府从美国情报部门中所获得的,需要履行对美国的保密承诺,否则会削弱美国情报部门的调查能力。[174]然而,随着美国对伊拉克战争的爆发以及阿尔布莱格监狱的酷刑丑闻的曝光,司法部的态度出现了大的转变。穆祚迪案中,司法部反复向美国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拉姆齐·本·希布赫出庭作证。在穆祚迪被宣告无罪后,司法部发言人为德国法院的判决进行辩护,强调法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的角色的重要性。他说:“这些文件是进行审判时的材料……法院如何评价证据及其来源,以及评价证人是一个独立的法院自己的事情。”[175]司法部还将美国政府在穆祚迪案中的行为视为不尊重人权的又一个例子。司法部部长还指出美国政府滥用权力,并要求美国政府将犯人提交到国际刑事法庭审判[176]。
第五,联邦总理办公室。在德国政府是否应当尊重对美国政府的承诺从而不公开证据并因而将冒着无罪释放嫌疑人的问题上,德国总理办公室的观点占有相当重要的权重。当联邦刑事调查局的匿名传真传到汉堡地区法院时,总理办公室干预了法院的进程,要求法院延期审理,以便给予德国政府时间来决定是否应当向法院提交对另一个名叫Khalid Sheik Mohammed— “9·11”事件的主要决策者— 的审讯的全部记录。当德国法院多次向政府提出请求,要求美国政府提交相关证据时,总理办公室则坚定地与美国政府站在一起,主张德国政府要尊重美国政府的要求。[177]
以上简要的分析表明,在这两起案件中,德国政府内部观点不统一。但主导意见是支持检察官的指控。总理办公室和内政部主导的联邦政府积极执行美国政府的指令。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联邦检察官将各种传闻证据组织在一起,发起一场针对穆祚迪和穆特萨迪格的强大指控。要不是一份来自联邦刑事调查局的匿名的传真,人们很容易推测在两个案件中的被告都将获得重罪。然而,从审判结局来看,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并不符合德国政府内部主导意见。相反,德国政府部门并不统一的主张,反而让法院坚守自己的立场,特别是联邦刑事调查局的匿名传真,给法院一个要求独立审判的借口,最终促使穆祚迪被无罪释放和穆特萨迪格获轻罪。
(四)德国的公共舆论的影响
同样,如果要从经验层次,全面和客观地评价德国的公共舆论(主要指德国民众的意见与德国主要媒体的评论)对这两起案件的影响,则存在相当的困难。然而,我们应当明白,由于对穆特萨迪格案和穆祚迪案的审判是在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阿尔布莱格虐囚丑闻爆发,美国政府不愿意与德国法院合作等特殊的背景下进行的,而德国公共舆论对这些背景事件给予了大规模的报道与评论,有的媒体甚至直接参与了证据调查活动[178],因而德国法院具有强烈的动机关注公共舆论,毕竟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它是软弱的,需要公众的支持[179]。
首先,让我们来考察德国的民意测验数据。在美国入侵伊拉克之前,根据一项民意测验,70%的德国人支持美国领导的反恐怖主义战争[180]。有趣的是,对穆特萨迪格的一审判决是在2003年2月作出的,也就是美国入侵伊拉克的一个月之前。而到了2004年2月,汉堡地区法院宣告穆祚迪无罪时,德国民意对美国的支持率已经跌入低谷。从美国入侵伊拉克战争开始,德国民意对美国政府一直是否定的。2002年夏天的支持率为61%;2003年3月为25%;2003年5月为45%;2004年3月为38%[181]。伊拉克战争满一年后,受调查的人员当中,有49%的德国人认为美国对恐怖主义的战争过度了。而且,其中的80%的德国人认为美国政府在对伊拉克使用武力之前需要经联合国同意。或许与这两起案件的判决最有关系的一个数据是:82%的德国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对美国政府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可以从这些数据中看出,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德国民意— 由于德国民意不支持美国的反恐战争,德国法官通过宣告被告人无罪,从而表达其对美国政府行为的不满。
其次,让我们来考察德国一些主要媒体的报道和评价。在整个2003年度,有关酷刑和迫害人权的主题反复地主导着德国媒体,这正值汉堡地区法院对穆祚迪案进行审判的关键时期。德国报纸指责布什总统以及美国的外交政策[182]。德国最大的报纸之一《南德意志报》指出,阿尔布莱格监狱的酷刑丑闻事件已经“绝对表明了美国在布什总统的领导下正在丢失自己的价值”[183]。多特蒙德的《威斯特法伦评论》则认为,阿尔布莱格监狱中的照片是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可疑性的证据,是对人权最大的践踏[184]。更有意思的是,德国媒体对迫害人权的讨论已经超出了美国监狱的丑闻范围。2003年7月,德国媒体报道了德国警察在科隆、汉堡和施特拉尔松德等地的几起侵害人权的著名案件。在对穆祚迪审判结束之前几个月,德国媒体界还就酷刑是否是正当的讯问策略而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严厉批评了美国政府通过酷刑获得嫌疑人口供的做法,认为德国法院从美国政府获得的证据不再可靠,因为这些犯人在美国监狱中受到了酷刑[185]。媒体的这些报道对德国法院的影响,可以引用2004年7月10日,《德国之声》记者的一段话:“即使华盛顿的确让拉姆齐·本·希布赫的证词变得可行,汉堡的法庭接受这种证据也会存在问题。德国媒体在最近几个月内大规模报道美国军人在伊拉克和关塔那摩监狱滥用酷刑的事实,使得德国法院很难接受美国政府所提供的证据。因为德国公众也持反对态度”[186]。
德国媒体除了深入报道酷刑和迫害人权的主题外,还对美国政府拒绝与德国法院合作的做法进行了批评— 甚至与德国法院站在一道。当穆祚迪被宣告无罪时,德国媒体毫不留情地指责美国政府应对结果负责。《南德意志报》指出:“美国政府的行为似乎表明犯罪与判决应当与美国政府的意志相一致,似乎德国法院仅仅是一个橡皮图章。”[187]《世界日报》指出美国的态度已经“严重地阻碍了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德国法院的判决也是一种抗议— 独立的法官反对政治的过分干预”[188]。《德国之声》认为这一判决是一种报复— 对“粗暴对待法院的行为的报复”[189]。
由于穆祚迪被宣告无罪,当美国司法部部长约翰·阿什克罗夫特批评德国汉地区法院错误地审理了此案,并指出美国的法院体系在保卫国家安全利益方面优于德国法院体系后[190],穆特萨迪格一案中的上诉审主审法官克劳斯·托尔克斯多夫强烈质疑美国当局保留证据的动机。他说:“为了影响判决而选择性出示证人,是存在风险的。”[191]此时,德国媒体与法院站在一起,强烈批评美国政府拒绝与德国法院合作,并预测这种不合作将导致另一个无罪判决[192]。《商业报》指责美国当局保守秘密,而不是合作,《莱比锡人民报》声称美国政府不信任德国的法律体系。[193]德国媒体批评美国政府缺乏合作,并指出美国政府对判决结果应负责任的报道,其实是德国民意的反映,同时又影响了德国民意,当德国法院对穆特萨迪格从轻发落时,显然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德国媒体的影响。
通过“战争策略”与“法律策略”之对立、对抗式审判制度与纠问式审判制度之差异、德国政府部门的影响及德国的公共舆论的影响四个方面的分析,本文所设计的疑惑似乎已经有了答案:
第一,对穆特萨迪格案与穆祚迪案的审判可以视为德国政府选择以“法律策略”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一个缩影,而这与美国政府以“战争策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发生直接冲突。两国政府在反恐策略上的根本差异已经为穆特萨迪格案与穆祚迪案的结局规定了方向。
第二,为了尊重对美国政府的承诺以确保美国情报部门的调查能力,德国内政部和总理办公室拒绝向法院提出关键性信息证据,结果却损害了联邦检察官的指控能力,增加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决定。
第三,在德国纠问制体系中,由于法官的角色是确保所有关键的无罪或有罪的证据都在法庭上被呈现出来以保证审判的公平,因而美国拒绝与德国法院合作是对德国司法的一种直接冒犯。这种冒犯的结果是,德国法院为自尊而战,坚决抵制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
第四,这两起案件的审判是在德国民众不但反对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而且还反对美国军方实施酷刑、侵犯人权的背景下进行的,促使德国公共舆论同情被告人,积极影响并支持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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