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原理而言,权利的积极运用和消极放弃本身都无可厚非。“但是,当一国公民普遍染上权利行使冷漠症之后,权利就可能永远停留在纸面上而无法成为活生生的现实”[68]。尤其是参与反恐往往被认为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社会公众趋利避害的本能会导致反恐参与的不能。根据法经济学理论,当参与反恐的收益不能补偿参与的成本的时候,参与就不会发生。反恐参与的收益是:(1)因公众普遍参与反恐,恐怖事件发生的概率降低,包括参与者本人在内的社会公众之安全感普遍得到增强,生活质量得到提高;(2)有可能获得来自政府的丰厚物质性奖励,例如,2014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决定,拿出3亿余元奖励所有参与近期围捕专项行动的群众及相关人员[69];(3)参与行为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提升参与者精神上的满足感和成就感。反恐参与的成本是:(1)参与者的健康和生命风险;(2)参与者的劳务成本和时间成本。对公众参与反恐进行法律干预,应当着眼于提高参与的收益、压缩参与的成本。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在此逻辑下,法律对策可设置为:向参与者提供行政奖励。
事实上,扩大私人收益的路径,在现阶段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在一定意义上,立法和与之不可分离的司法和执法都是一种经济活动;而经济活动就是要寻求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70]国家资源来自全体纳税人均摊,国家只需取出很少一部分资源去奖励积极运用反恐参与权的社会公众,譬如激励公众积极举报涉恐线索,就有可能大幅度减少大规模恐怖事件发生的概率,进而降低恐怖事件实然发生后整个国家人力、物力、财力的资源损耗,这样一来,政府可以把节省出来的更多的资源用于进行福利行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减少恐怖主义生存的土壤,这就会形成一种法经济学意义上的良性循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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