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反恐参与权,是指社会公众依法参加反恐行动,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帮助政府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
(一)反恐参与权的运用主体是社会公众
这里需要将公众与群众作一区分。在反恐工作中,一般将它具象化为“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综合治理”[59]。应当承认,上述概括与“公众参与反恐”在内涵上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但基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必要,需要对二者进行一定的话语转化。一方面,“依靠群众”呈现出较强的政治色彩。“‘依靠群众’是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政治口号”。[60]在我国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学视域里的政治色彩正在褪却。在此种情况下,应排除政治话语在法律中的体现。况且,“依靠群众”强调的是将群众作为“依靠”的对象,其意在强调政府的主动性和群众的被动性,公众参与则是强调公众的使能性或者说主动性。消极被动地被“依靠”的必将是松散的需要动员的群体力量,无法形成结构化的规模化的积极反恐力量,而“参与”的表达体现了社会公众的能动性蕴意。可见,用公众参与更能全方面体现二者的互动关系。
(二)运用反恐参与权目的主要是“助力”反恐任务的达成
反恐参与权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保障或恢复公众的安全权利。就此而言,它与政府的反恐权力无本质区别,只不过反恐权力还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任,而社会公众的反恐参与权主要是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实现安全权利。但社会由一个个个体组成,通过个体亦可连贯整体目标。社会公众的反恐参与虽通常与实现自我的安全权利相关联,但也可能救济他人权利乃至社会公益。事实上,在反恐行动中,如果不“考虑调动私人与国家共同执法的可能性”,则将“耗费更多的国家资源,却更难实现立法目的”。[61]从这个层面上讲,当前,社会公众参与反恐是帮助政府完成反恐任务。当然,在未来,鉴于政府反恐权的自我封闭、自我膨胀和自我指涉性,应警惕政府以反恐为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情形的发生。(www.xing528.com)
(三)反恐参与权有多种运用方式
参与权的行使需要有一定方式,没有法定方式的参与会让人难以把握。我国在各种参与实践中规定了参与权的具体行使形式,例如,治安防控中,社会公众可以以“辅警”、“治安外包”、社区矫正等形式参与等。具体到反恐参与权,它的方式有:参与反恐宣传教育、参与反恐预案编制演练、举报涉恐线索、抵抗恐怖侵害、参与恐怖现场救助、参与恐怖事件事后重建、参与搜查、扭送恐怖分子,等等。显而易见,社会公众有多种方式参与反恐,这在定义参与权时难以穷尽列举,而《反恐怖主义法》对公众参与也仅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对公众如何具体地参与到反恐之中予以明确,亟须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
(四)反恐参与权具有综合性权利属性
作为“权利束”[62],“综合性权利”表明并非只要社会公众参与到反恐行动中就算行使了这一权利,而是强调社会公众要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若欲发挥作用,就要结合反恐行动的不同环节来开展,参与环节不同,对应的参与权的权利内容也不尽相同。那么,反恐参与权就是这种不同环节权利的综合和集中表达。反过来讲,如果反恐参与权是一种单一性的权利,那么它唯有高度抽象才能容纳其所承载的权利内容,“抽象表达之优长,在于有比具象表达更强的对具象变化的包容能力和适应能力”[63],但是如果只是笼统地介绍反恐参与权,将导致权利内容的概括、模糊,再加上现行法律没有具体、明确地规范参与权的内容,这容易导致社会公众无法预测自己的参与效果,有损反恐参与所蕴含的功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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