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精英反恐中已有零星的公众参与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绩效
例如,2014年“6·15”新疆和田棋盘室暴恐案中社会公众对恐怖行为的抵抗,2014年“7·28”新疆莎车县恐怖事件中社会公众参与搜捕恐怖嫌犯,由社区治安志愿者、党员巡逻队、专职巡逻队、义务巡逻队、治保积极分子等组成的北京朝阳群众的治安参与等。这些公众参与反恐实践,取得了实际的效果。在“6·15” 和田棋盘室恐怖事件中,被逮捕的恐怖分子木尔扎提称“没想到群众会奋力反抗,一下就怕了”;在“7·28”莎车县恐怖事件中,被逮捕的恐怖分子艾则孜·居马克称“从没想到会被农民抓住”;北京朝阳群众广泛参与安全治理并“屡立奇功”,学者称之“是公共安全治理走群众路线、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成功范本”。鉴于此,诸多学者提出要加大公众参与力度。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王宏伟提出,“反恐不能仅依靠政府和军队,必须让社会公众参与,开门反恐,科学反恐”[5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认为,“中国特色的群众路线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法宝’,我国和恐怖主义打全民战争,这是中国反恐最有效的武器之一”[51];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反恐怖研究中心李伟强调,“民众是恐怖活动的最大受害者,也是反恐的重要基础力量和依靠力量”[5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怖研究中心梅建明提出,“所谓全民反恐,是指每个公民都有反恐的义务,配合政府的反恐工作”[53];等等。可以说,上述参与实践的绩效和学者的呼吁为全民反恐模式提供了实证支持。
(二)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公众参与反恐的规范表达,其为全民反恐模式提供了法律支撑
原则上,公民参与得到了现行宪法的确认,从宪法第二条可以看出端倪。该条第一款叙明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人民;第二款表明人民在宏观国家管理中有间接的参与权利;第三款说明人民在微观管理领域有直接参与权利。在上述“不可缺少的、不可替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54]宪法基本权利中,宪法文本同意公民个体以及联合体以形式多样的法律规定之方式参与宏观领域的间接管理和微观领域的直接管理。反恐作为公共安全情形之一,属“国家事务”自不待言,因此在宪法层面,公众有参与反恐的权利。但是宪法条款只是有关任务的宣示和原则的抽象,如进一步落实,尚需观察立法机关按照宪法意图制定的更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反恐怖主义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从上述条款可推测,现行立法思路是以国家机关反恐为核心,公众参与辅助反恐工作的开展。虽然公众参与反恐的范围有限,但参与的理念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www.xing528.com)
(三)世界各国大都推行全民反恐模式,充分证明了其可行性
例如,英国内政部2002年发布反恐预防战略,一方面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反恐,另一方面建立一套以社区为主体的干预机制,对易受恐怖主义思想蛊惑的群体提供咨询和精神疏导[55];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主席索伯列夫2009年撰文认为“反恐的道路还很漫长,俄罗斯身上的担子很重,必须注重加强军民一体、多国联合反恐”[56];新加坡2012年推出社区巡逻制度(COPS)[57],至今已在全岛35个邻里警岗推行,社区巡逻制度正在改变新加坡警察执行任务的方式,使居民成为防范恐怖主义的一分子,从目前看,居民的参与度已有大幅提升,在社区治安情况较好的情况下,政府能腾出更多宝贵资源集中力量来应对关键的恐怖主义威胁[58]。以上各国全民反恐模式下的具体举措,值得我国予以移植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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