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在精英反恐模式中,社会公众要么是作为被政府保护的安全利益而静态置放,要么是被视为恐怖活动侵害的法益而被动存在,并没有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更没有被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这种反恐模式下,其组织结构呈现出“一元单中心”的形态,其行为特点是以集权实现资源调配的高效。该模式无法有效融合社会资源,也无力达成微观领域的“有序”,甚至造成“有组织不负责任”现象的发生。况且,精英反恐模式往往视国家安全为首要目标,“‘安全’是超越一切政治规则和政治结构的一种途径,实际上就是一种所有政治之上的特殊政治”,即反恐一旦被提上日程,立刻就会变得比国家的其他任何议题都重要,并因此获得绝对优先讨论的地位。它背后的潜在逻辑是: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所有别的问题都没有谈的必要或者没有机会谈别的问题。故而,“要求一项以非常方式处理问题的权利,以便打破常规的政治规则”。[29]这样一来,政府只需通过强调安全,就可享有合法动员或使用武力的绝对理由,那么,通过强调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性就可轻易打碎业已建立的政治规则和法律制度,长此以往,权力将高度聚合,有悖法治的世界潮流。事实上,这种趋势已在显现。例如,以“民主样本”自居的美国,因为精英反恐模式的大力推行,使其民主宪政的基本结构受到显著影响,三权分立构造发生大幅倾斜。美国政府采取的单边主义和冒险主义策略,使其在国内和国际上失去信任,政府形象受损严重,尤其是将少数派(穆斯林)从人民中分离出去,成为受歧视的对象,大大降低了民主国家在打击恐怖主义时的道德要求。[30]“恐怖主义所攻击、所反对的价值正在被反恐怖主义的行动所摧毁”。[31]
正因为此,为改善精英反恐模式,很多国家都在“权力”中注入“权利”,在补强权力利于反恐的同时监督权力。仍以美国为例,“自上而下”而言,2001年“9·11”事件后,国会为了便于国家打击恐怖主义,通过了爱国者法赋予行政机关广泛不受司法审查的监听权力,实现政府反恐权力的高度集中,强化精英反恐模式;然而,时间延至2015年6月后,公民权利在庞大的国家反恐权力前日趋孱弱,国会议员之间存在广泛的意见分歧,导致爱国者法失效,政府不再有权大量搜集情报信息,精英反恐模式式微明显。[32]“自下而上”而论,精英反恐模式的主动性、积极性甚至狂热性使得美国那些极其重视人权的以及那些认为他们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提起了诸多“反对反恐之诉”(countercounter-terrorism via lawsuit)。[33]学者大卫·扎林(David Zaring)认为:在那些广为人知的案例中,赢得官司与在国家管理中注入个人政治意图相比起来,后者的目的似乎更为准确。[34]如果说这些“反对反恐之诉”的案件不具实质意义的话,它们更具有象征意义,它们的目的不是指向判决,而是指向对反恐政策制定者的挑战。可见,美国已显现了异于精英反恐模式的诸多表征,可以说是新的反恐模式的制度雏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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