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处置的后续保障
1.人身保障
处置恐怖主义活动历来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恐怖主义分子“具有极端的意识形态、残酷的暴力手段,狭隘自私、滥杀无辜”,为了达到某一目的,恐怖分子从不丧失其狂热性。在恐怖活动中,处置行为一旦激起恐怖分子报复,势必会造成处置人员极大的威胁。譬如印尼警察就成为恐怖分子报复的对象,因为警察逮捕了其同伙。塔利班就曾扬言报复“美国恐怖分子”,事实上有多名美国记者在美国遭到杀害。[15]因此,对处置人员的保护极为重要。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三类人员进行“法律和社会保护”,第一是“直接参与反恐怖工作的联邦行政机关军人、工作人员和专家”,第二是“长期或临时支持俄罗斯联邦权力机关的工作”的人员,第三是上述两条所保护人员的家属。在这三类人员中,俄罗斯立法者甚至考虑到了家属,这是极为重要的一点,因为恐怖分子向来不择手段,当执法者处于保护范围之内,其家属并不必然有人保护,而这恰恰给予了恐怖分子报复的机会。俄罗斯立法者考虑了这一点。事实上,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乌兹别克斯坦[16]规定基本与俄罗斯一致,包含了上述三个部分。而吉尔吉斯斯坦对保护的方法做了细致的描述,吉尔吉斯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三条规定参与反恐的人员如果生命和财产遭到恐吓或威胁,政府应当按照其本人的意愿变换“背景资料”、“居住地”、“从业地”,还包括容貌改变、姓名变换等,而且还规定“费用”由其从业的反恐组织拨付。乌兹别克斯坦也有类似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恐怖事件的特点,为保护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物质财产,释放人质及尽可能不使用武力制止恐怖主义活动的可能性,可以与恐怖分子进行谈判。”第十九条规定:“(1)必要时采取措施,临时限制或禁止交通工具和行人在街道上通行,禁止包括外交代表处、领事部门和公民的车辆等交通工具进入特定的地段和设施,拖走无专用通行证的交通工具;(2)核实自然人身份证件,对无证件者予以扣留以待查实身份;(3)对有违法行为或阻碍反恐怖行动人员合法要求和未经批准潜入或企图潜入反恐怖行动区域的人员予以扣留并移交有关机关;(4)为制止恐怖主义活动和侦查嫌疑人员,如果延迟可能对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可随时无阻碍地进入企业、机关和组织、居民楼及其他建筑物、地段和交通工具;(5)检查进入反恐怖行动区域人员和离开指定地带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交通工具及运载的货物,包括使用技术和其他检查手段;(6)因公务需要,为预防恐怖主义活动,侦查、扣留已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及嫌疑人,进入现场救出受伤人员并送往医院,可以使用通信工具和公民、法人的交通工具;(7)对恐怖分子可以使用各种武器、军用技术和专用设备。”此外,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新闻媒体记者的活动需要与反恐怖行动负责人在反恐怖行动区域相互协作,但禁止传播下列信息:(1)暴露反恐怖行动的专用技术方法和策略的;(2)加大反恐怖行动难度、对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3)有助于恐怖主义宣传或为恐怖主义开脱的;(4)关于参加反恐怖行动分队的工作人员及为反恐怖行动提供协助的人员”[17]。上述保障措施,对直接参加一线反恐及隐蔽工作者显然是极大的保障,法律上对此设置十分有必要。
2.物质保障
在反恐处置方面,各国都不吝于给付高昂的保障费用,这包括本身处置中的费用,以及对处置人员的津贴和补偿。一是处置费用。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依然可以看到在许多条款中有“费用补偿方式由俄罗斯政府确定”以及“联邦预算经费承担”,如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恐怖主义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1)国家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向因恐怖主义行为蒙受损失的自然人和法人予以赔偿,精神损失的赔偿由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员承担;(2)因采取合法行为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导致损失的赔偿,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由联邦预算经费承担;(3)因采取合法行动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导致实施恐怖主义行为人员的健康和财产损失,及因该人员死亡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18]。说明俄罗斯反恐法对反恐经费的预算及临时拨款保障较为有力。塔吉克斯坦在其《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对于直接参与实施反恐怖行动的各主体的军人、干警和专家,其健康和财产损失按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赔偿,上述人员在实施反恐怖行动中死亡、致残者,其法律及社会保护措施,应考虑塔吉克斯坦相应法律及法规对其法律地位的规定来确定……本法第二十四条第(2)至(3)款所列举人员,因参与反恐怖行动而遭受伤害者,其社会权益的恢复由国家财政资金进行。”[19]从上述法条规定可以看出,由安全总局设立专门基金用于奖励那些向实施反恐怖斗争主体提供情报、从而使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得以被逮捕和审讯,或者预防和制止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士。二是对处置人员的物质保障。第一个是身体损伤补助。吉尔吉斯斯坦《反恐怖主义法》规定,身体遭受损伤,由国家补偿全部经费。阿塞拜疆《反恐怖主义法》第十四条规定因此种行动不能继续工作,国家出资给予其一次性抚恤,其金额为平均工资的数倍,并且还可以对恐怖分子追偿。第二个是薪金待遇。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直接从事反恐怖任务的组织的军人和职员,在对退休金标准据以往工作时间年限估定时,其时限是“一天按一天半”统计,对直接参加反恐怖行动组织的军人和职员,按照“一天按三天”计算。阿塞拜疆《反恐怖主义法》第十六条规定:“直接从事反恐怖工作,其工作期间一日计算为两日”,“执行反恐怖行动,其工作期间一日计算为三日”。第三个是死亡补偿。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规定,对反恐行动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首次“发放60万卢布补偿金”并依然保留住房等原本享受的待遇。如果该人员是家庭主要支撑者,应对其家庭成员做好抚恤工作。乌兹别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反恐行动中牺牲的人,其家庭成员和受其抚养的人依法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失去抚养人的抚恤金;参与打击恐怖主义人员在反恐怖行动中受伤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领取一次性补偿金。”
(二)我国处置的后续保障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在这方面已有规定。《反恐怖主义法》在两个方面有了规定。第一,物质保障。该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反恐经费将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之中,同时国家将会对恐怖活动常发以及严重的区域给予经费支持。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专职从业者在待遇方面有优待。从上可以看到在财政保障方面,我国已经明确了反恐经费来源及经费的部分使用情况。但是,条文也只是大概规定,并没有专门对经费预算以及优待方面作详细规定。在下一步,我国可将财政预算的具体比例进行规定,以确保财政经费能够足额拨付。同时,可仿照俄罗斯及中亚国家,对从事或者直接参与反恐的人员优待进行确定,譬如从事反恐工作的,可按照“一天比照一天半”,直接参与反恐的“一天比照三天”进行优待,相应地,优待金额也仿照提高。第二,人身保障。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六条对人身保障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信息保密、对参与者及亲人的人身保护、对住宅场所的保护以及对个人姓名工作的变更等。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这些措施基本上吸取了国际上的通常经验,较为实用。不过在比照《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到内容并没有太多不同,但是,《刑事诉讼法》却规定了公民主动请求保护的权利,应该说《刑事诉讼法》更为详尽。
可以确定,上述规定对于反恐怖行动的工作者具有促进作用,虽然有不足,但是能够让置身在极端环境下工作的各部门工作者没有后顾之忧。相比之下,之前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排除适用主体等因素,可以看到只是具体规定了伤残和死亡的一些抚恤办法,对于长期工作在反恐工作战线及执行反恐工作的人员薪资及工作日没有规定,这是不完善的。
【注释】
[1]参见胡国莉《中俄反恐立法之比较研究》,新疆大学2009年硕士毕业论文,第5~9页。
[2]参见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第五条。
[3]参见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三条。
[4]参见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第五条。
[5]参见韩国2001年《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
[6]赵秉志、杜邈:《论刑法在反恐怖斗争中的功能与局限》,《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1期。(www.xing528.com)
[7]参见乌兹别克斯坦2002年《反恐怖主义法》第十六条。
[8]参见韩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二、十三、十四条。
[9]《近年暴恐案盘点 新疆每年发生上百起》,载腾讯网,2014年7月29日,http://news.qq.com/a/20140729/081775.htm。
[10]赵秉志、杜邈:《论刑法在反恐怖斗争中的功能与局限》,《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1期。
[11]参见乌兹别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九条。
[12]参见赵秉志等编译《外国最新反恐法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00页。
[13]杜邈:《恐怖活动犯罪的司法认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14]参见赵秉志等编译《外国最新反恐法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15]顾时宏:《恐怖主义问题专家:印尼警察成恐怖分子报复对象》,载中国新闻网,2013年7月18日,http://www.chinanews.com/gj/2013/07-18/5057040.shtml。
[16]参见赵秉志等编译《外国最新反恐法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17]参见乌兹别克斯坦2000年《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七、十九、二十条。
[18]参见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十八条。
[19]参见塔吉克斯坦1999年《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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