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处置人员法律责任的免除
由于恐怖主义活动的残酷性,反恐力量在制止恐怖活动、营救被劫持人质或者采取其他反恐怖行动时必须使用武器、战斗装备以及特殊的手段。例如,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就规定可对航空器及航海器具进行摧毁。这些处置行为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人质以及周围平民的无辜伤亡,如俄罗斯在解救人质时造成100余人质死亡,其中有大部分是吸入俄罗斯特种部队释放的“毒气”死亡的。为此,法律需要规定,只有对这种行为进行合法化,反恐怖行动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才能够放心大胆地进行。国外反恐法大多作了细致规定。总结起来,主要是免责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合法反恐行为导致的自然人身体损失赔偿问题;(2)对合法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损害的问题;(3)对合法行为导致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损失问题;(4)对恐怖分子造成伤亡问题。譬如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十八条规定因采取合法行为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导致损失的赔偿,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由联邦预算经费承担,因采取合法行动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导致实施恐怖主义行为人员的健康和财产损失,及因该人员死亡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白俄罗斯《反恐怖斗争法》也规定对此种行为活动造成的损害由国家首先支付,其后再对责任人进行追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行反恐活动而导致恐怖分子因此受到损害,只要是不超出法律所规定的,反恐人员是可以得到豁免的。又如韩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根据总统令规定,可对因恐怖主因行为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者,提供部分或全部医疗及救灾费用。”此外还有中亚、独联体等也作了规定。[14]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豁免权”,但是很显然,其“豁免”力度更大,这是对反恐危险程度最直接的回应。
(二)我国处置人员法律责任的免除(www.xing528.com)
我国人口众多,社情复杂,恐怖分子一旦在重要地方实施恐怖活动,势必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为保护更大利益,对恐怖分子予以歼灭,不可避免会造成前文所述问题,对此我国反恐立法中急需在可预料范围内的法律的“豁免”。《反恐怖主义法》中并没有专门对此进行规定。笔者认为,立法者将反恐作为执法类型,其受到一般旳行政法所规定的豁免进行规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规定了一系列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动用枪支时对无辜人员造成伤亡时候的处理办法。但是,此些规定对于反恐来讲是不够全面的。首先,主体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是人民警察及人民武装警察,而《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主体包括除上述以外的人民解放军、民兵及预备役,这就意味着后三者不能够有效依此法律进行豁免。其二,执法环境不同。反恐战场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执法环境是天壤之别,其损害性和不可预料性大大高于一般刑事案件,那么处理此类事件对周边外延事物的损害尤其是对无辜的伤害也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所规制的。综上,我国需要对上述进行细致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为基础,吸收国外相关制度,从法律的角度确保反恐怖主义主体执法的合理环境,使反恐效用能够发挥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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