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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处置人员合法权力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处置人员的13项具体权力,主要包括检查身份、带离特定区域、保卫重要目标、检查邮件、限制通信、自由出入、管制等权利。由此可见,许多国家对行动人员的规定显然已突破了宪法所规定一系列的权力。(二)我国反恐处置人员的合法权力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反恐领导机构可以决定有关部门实施的措施,可以理解为我国处置人员合法的部分权力。

反恐处置人员合法权力的优化方案

(一)国外反恐处置人员的合法权力

在处置过程中,具体处置人员在现场能够实施何种行为,对于辅助直接行动具有很大作用。对此,各国相关法律都有着详细的表述。例如,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处置人员的13项具体权力,主要包括检查身份、带离特定区域、保卫重要目标、检查邮件、限制通信、自由出入、管制等权利。第十三条也具体规定了反恐怖人员的权力,有街道管控及扣押车辆、自由出入居民私人场所、搜查物品、使用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乌兹别克斯坦《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九条规定反恐怖行动人员具备了在反恐区域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必要时采取措施,临时限制或禁止交通工具和行人在街道上通行,禁止包括外交代表处、领事部门和公民的车辆等交通工具进入特定的地段和设施,拖走无专用通行证的交通工具;(2)核实自然人身份证件,对无证件者予以扣留以待查实身份;(3)对有违法行为或阻碍反恐怖行动人员合法要求和未经批准潜入或企图潜入反恐怖行动区域的人员予以扣留并移交有关机关;(4)为制止恐怖主义活动和侦查嫌疑人员,如果延迟可能对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可随时无阻碍地进入企业、机关和组织、居民楼及其他建筑物、地段和交通工具;(5)检查进入反恐怖行动区域人员和离开指定地带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交通工具及运载的货物,包括使用技术和其他检查手段;(6)因公务需要,为预防恐怖主义活动,侦查、扣留已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及嫌疑人,进入现场救出受伤人员并送往医院,可以使用通信工具和公民、法人的交通工具;(7)对恐怖分子可以使用各种武器、军用技术和专用设备。”[11]塔吉克斯坦也在反恐法第二十条对相关权利进行了类似的规定。[12]此外,还有南非等其他国家也进行了规定。对此,杜邈博士将其归纳为五种权力,即“羁押权、管控权、检查权、征用权、进入权”[13]。由此可见,许多国家对行动人员的规定显然已突破了宪法所规定一系列的权力。譬如,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规定:“为落实反恐怖措施,执行反恐怖行动的人员可自由出入属自然人所有的生活住宅和其他所属地段,可自由出入任何所有制形式组织的所属区域和场所”。这说明处置行动中,社会安定(秩序)和公民自由(自由)之选择,法律在此种情境之下,更倾向于社会安定(秩序)。虽说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权力能够长期凌驾于私权,法律对此作了特别规定,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实施反恐怖行动期间”以及“反恐怖行动法律管制区域”才能采取上述措施。

(二)我国反恐处置人员的合法权力(www.xing528.com)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反恐领导机构可以决定有关部门实施的措施,可以理解为我国处置人员合法的部分权力。在该法第六十一条中,总共规定了8项权力。第一项“救治,疏散”、第七项“抢修公共设施”以及第八项“组织志愿人员参加救援”可以理解为职责和职权。而第二到第六项可认为是管制权力。在第七十八条中则是“征用权利”,在第五十七条中则是“管控”权力。显然,我国法律明文赋予了反恐主体“管控”、“管制”、“征用”等权力,虽然与俄罗斯等国相比较少,但是这是我国反恐措施一大进步。赋予权力的反恐主体能够依法行使权力以确保处置行动任务能够比较顺利和彻底地完成,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其他权利必须有抑制,显然在秩序和自由的博弈中,法律更倾向于秩序。当然,权力的赋予能够给予反恐处置便利,但是滥用也会适得其反。因此,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公民因反恐行为受到损害的申诉机制,规定了公民“检举”、“控告”权。这是因为我国执法监督不够完善,公民往往因为公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而且救济渠道不通畅。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权力使用环境,并且规定公民申诉的权利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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