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反恐处置预案
反恐应急处置预案是反恐行动响应程序,如何在最短时向内迅速启动处置方案对于反恐行动来说成败攸关。事实上,作为快速反应机制,应急处置预案应做到恐怖主义犯罪一发生,就应当有“上报案情要快,指挥员集合武力、作出决策快,部署任务快”等特点,这样才能够尽可能地降低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带来的伤害。在国外反恐法律中,对反恐怖处置应急预案没有特别专门具体去规定,只是有少许国家在反恐怖行动章节中提及,例如:乌兹别克斯坦在2002年《反恐怖主义法》反恐怖行动一章第十六条规定:在每一次具体情况下,根据恐怖主义活动威胁和危险的程度确定反恐怖行动的领导和指挥,责成有关强力部门负责,必要时协调强力部门及其下属部门的指挥部,以打击和消除恐怖主义威胁。[7]这显然是对案情的上报进行分析和决策以及如何组织部署做了简要陈述。由此可见,乌兹别克斯坦在上报案情时,其决策层有评定案件不同情形从而设定指挥层体系问题。韩国《反恐怖主义法》在第二章第五条中规定:为开展反恐怖活动,实施以下各项行动,在国家情报院设立由相关机构公务员组成的反恐怖中心。(1)及时发现恐怖主义征兆并发布警报;(2)搜集、整理和发布国内外恐怖主义行为相关信息;(3)指导和调整反恐怖行动;(4)对恐怖事件对策本部进行针对性的支援;(5)与外国情报机构在反恐方面开展情报合作;(6)其他由“对策会议”和“常任委员会”审议、制定的事项。第十二条规定:(1)当发生恐怖事件或发生恐怖事件苗头时,相关机构应迅速向反恐怖中心通报有关情况;(2)反恐怖中心负责人迅速将接到的通报事项,及时通报给相关机构,并向常任委员会(国家反恐怖对策会议中设立的常任委员会)报告。第十三条规定:恐怖事件发生时,辖区警察署长应迅速果断采取措施,对事件发生现场进行控制和保护,并采取后续措施,防止恐怖袭击事态发展进一步恶化。第十四条规定:同时向有关机构提出请求出动特种部队和救助队。[8]韩国的应急处置预案在反恐法中体现得较为全面,其警报、汇报、事件初始处置以及其后衔接程序都设置得十分详细连贯,可以说对早期各部门准备、信息的沟通、初始事态的控制、后续力量有效的发挥起了极大的作用。相对于这些国家,俄罗斯和美国由于早前颁布了紧急状态法律,并没有在反恐法中有所体现。俄罗斯在《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中明确规定,恐怖活动等其他情形属于紧急状态,因此,发生此类事情时应当按照《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进行处置。
(二)我国反恐处置预案(www.xing528.com)
我国没有紧急状态法,但是,在2007年的时候我国颁布了旨在应对灾害、灾难的一部法律— 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第三条中规定了突发事件的概念和类型,即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但通观全文,其侧重点显然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安全事故应急程序只做了简短的规定,对于恐怖主义活动犯罪更是没有提到。纵使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属于社会安全事故,但显然比一般的社会安全事故复杂、繁琐、专业、牵扯面更大,不是一个县、市所能解决的,不专门进行处置预案设置是难以达到其效果的。因此,《反恐怖主义法》在应对处置中首条便明确了我国应针对恐怖事件建立“处置预案体系”,并规定各级相关机构要针对不同的特点、危害,分级、分类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从该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暴恐或疑似暴恐的初始控制、上报程序如下:(1)发现恐怖事件,公安机关现场处置,上报本地反恐领导机构;(2)发生地反恐领导机构迅速启动预案,确定指挥长;(3)指挥长迅速协调本区域武装力量进行前期处置。显然,发生地反恐领导机构启动预案迅速,对于控制事态有利。这种分级分类的预警有助于我国在启动处置预案的时候,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选择“指挥体系”、“安全防范”以及“处置程序”。从这一点看,这种模式更像脱胎于韩国反恐模式。但是,我们细看此种预案对于一般常规性的突发事件,并没有更为突出和特殊,这对于前期迅速控制暴恐局面无益,从昆明“3·1”事件我们就可以看出,前期不能迅速控制局面,导致伤亡人员持续增加。[9]依笔者看来,在前期处置控制方面,我国可设置公安武警联动机制,一旦有恐怖嫌疑和恐怖事件,可迅速出动武警控制局面;在上报机制方面,可借鉴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不同的暴恐情况可越级上报,以便更早地对暴恐情况进行掌握,从而获得更为专业的力量指挥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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