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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恐怖组织和人员认定模式及基础概念的缺失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反恐怖主义法》对我国反恐怖主义的工作机构与职责、安全防范、情报信息与调查、应对处置、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保障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法律架构。鉴于此,世界各国都以适合本国特点的方式对恐怖组织和人员进行认定,并产生了多种模式。上述认定模式的纷杂,映衬出基础概念的缺失。通过对《反恐怖主义法》的文本分析,不难发现,我国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法律认定秉承行政认定模式展开。

各国的恐怖组织和人员认定模式及基础概念的缺失

在全世界范围内,依照法律对恐怖活动进行治理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1]《反恐怖主义法》对我国反恐怖主义的工作机构与职责、安全防范、情报信息与调查、应对处置、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保障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法律架构[2]其中,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是对恰适主体资格和身份关系的法律确认,是防范和应对恐怖活动的基础。鉴于此,世界各国都以适合本国特点的方式对恐怖组织和人员进行认定,并产生了多种模式。就方法论而言,有形式模式、实质认定以及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混合模式[3];从研究视野的划分来看,有行政模式和法律模式[4];从权力分立的角度来分析,有立法模式、行政模式、司法模式以及混合模式;从语言学来探究,有犯罪模式、思潮模式和战争模式[5];从法律应对来分析,有刑事法模式、行政法模式、军事法模式和国际法模式;等等。上述认定模式的纷杂,映衬出基础概念的缺失。对何谓“恐怖活动”抑或“恐怖行为”,理论与实务界莫衷一是。对基于上述概念之上的恐怖活动组织或恐怖分子的厘定,更是仁智各见。[6]而反恐的现实需要,要求各国必须找到适格的防范、应对甚至打击对象。由此,脱离概念界定的困境,盖棺定论式地给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验明正身” 的认定模式便万花筒般呈现。

对于时下中国,虽然从法学角度专司研究恐怖活动成果的主要集中在刑法领域[7]但是,即便是刑法学者对恐怖活动的研究成果也表明,行政法应有更大作为。[8]遗憾的是,行政法学研究并未对此作出系统回应。但是立法已然前行,《反恐怖主义法》以行政法内容为主体框架进行立法,并在第二章以5个条文专门就如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进行了规范。通过对《反恐怖主义法》的文本分析,不难发现,我国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法律认定秉承行政认定模式展开。实践之先行,倒逼行政法理论对该模式进行跟进式探究。由此,需要通过描述该模式的形成经验,系统分析其基本内涵,并追问其合理根基和合法来源,最后就《反恐怖主义法》对该模式的确认之表征以及存在的不足进行论述,研究改进路径,以面向未来,改善《反恐怖主义法》的立法质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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