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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反恐法的基本原则共同点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蒙古《反恐怖主义法》没有在反恐基本原则中规定“刑事制裁原则”,但是在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参与恐怖活动或恐怖事件人员应受到的刑事惩处。(七)拒绝妥协和国际合作原则关于拒绝妥协,白俄罗斯《反恐怖斗争法》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最低限度向恐怖分子让步原则”,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禁止向恐怖分子作出政治让步原则”。

域外反恐法的基本原则共同点

由于各国立法语境和文本语言表述不同,笔者将上述5个国家反恐法基本原则的共同点概括为以下7个方面:

(一)法治原则

上述5个国家都强调法治原则的遵守,尤其处于法治化进程中的阿塞拜疆、白俄罗斯、蒙古将法治原则作为反恐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予以明示,尽管“确保合法性”、“法治原则”、“尊重法律原则”的表述略有不同,但都强调在反恐行动中要于法有据,避免双重标准和部门打架的局面。俄罗斯则在其反恐法基本原则中的第二项原则中规定了“合法性原则”,在首要原则中强调“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原则”,可见其将合法性分为两类,一是合宪性,即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二是合法性,即要遵循法治原则。

(二)预防原则

除了日本以外,其他4个国家均规定了预防原则,阿塞拜疆规定“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社会、经济和组织性的预防措施”,白俄罗斯规定“预防至上原则”,蒙古规定“优先考虑打击恐怖主义的预防措施原则”,俄罗斯规定“系统性采取政治、信息宣传、社会经济、法律、特种等综合反恐措施原则”。

(三)刑事制裁原则

除了日本和蒙古以外,其他3个国家均规定了刑事制裁原则,其中,阿塞拜疆《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人实施恐怖主义活动,都应依据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律受到不可避免的惩罚”,白俄罗斯《反恐怖斗争法》第二条规定“势必起诉和惩罚恐怖主义活动原则”,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规定“违法必究原则”。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蒙古《反恐怖主义法》没有在反恐基本原则中规定“刑事制裁原则”,但是在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参与恐怖活动或恐怖事件人员应受到的刑事惩处。

(四)比例原则(www.xing528.com)

阿塞拜疆《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确保参与反恐怖行动人员的最小损失,包括采用技术手段和战术达到此目的”,日本《反恐对策特别措施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实施对应措施时不允许武力威胁或相当于行使武力的行为”,蒙古《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规定“保护遭受恐怖威胁的公民生命安全,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原则”,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规定“反恐怖主义措施应与恐怖主义危险等级相适应原则”。此外,3个国家还规定了“优先保护” 原则,阿塞拜疆规定“恐怖主义活动的社会危害优先于法律对个人的保护”,白俄罗斯规定“优先保护面临恐怖主义行为危险者权利原则”,俄罗斯规定“优先保护遭到恐怖主义威胁的人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原则”[13]

(五)统一指挥原则

阿塞拜疆《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武装力量指挥的独立性服从于反恐怖行动”,日本《反恐对策特别措施法》第二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在实施对应措施时要根据第四条第一项的基本计划,代表内阁指挥监督行政各部门”,蒙古《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规定“统一指挥打击恐怖主义的特别行动原则”,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对参与反恐怖行动的人力和物力实行一长制领导原则”。

(六)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原则

阿塞拜疆《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反恐斗争中以公开或秘密方式进行协调”,白俄罗斯《反恐怖斗争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综合采用预防、法律、政治、社会经济和宣传措施原则”,蒙古《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规定“有效实施反恐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宣传措施原则”,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公开和秘密手段相结合原则”。

(七)拒绝妥协和国际合作原则

关于拒绝妥协,白俄罗斯《反恐怖斗争法》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最低限度向恐怖分子让步原则”,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禁止向恐怖分子作出政治让步原则”。对于国际合作,日本《反恐对策特别措施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关于对应措施……外国的领域(在实施该对应措施时需取得该当事国的同意)”,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与社会组织宗教协会、国际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共同反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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