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是公民和组织拒不配合或者阻碍反恐工作的法律责任。例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反恐维稳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检查检讨、经济处罚、一票否决、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司法处理等多种追责方法,构建了全方位的责任追究体系。
为了最大限度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我国反恐怖专门立法对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一是恐怖主义行为者(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条)、极端主义行为者(第八十一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第八十九条)以及窝藏、包庇者(第八十二条)的法律责任。二是重点领域的行业监管责任,包括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验者、互联网服务者、物流运营单位(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六条)以及危险物品管理者(第八十七条)、重点目标运营者(第八十八条)、新闻媒体从业者(第九十条)以及其他单位(第九十三条)的法律责任。三是公民和组织拒不配合或者阻碍反恐工作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二条)。四是反恐工作领导机构及人员的渎职责任,主要是不作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此外,还对反恐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救济途径作出了规定(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六条)。在法律责任之外,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曾强调:“反恐怖工作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13]鉴于此,地方在国家反恐怖专门立法的基础上,就反恐工作中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作出了全方位的规定。例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反恐维稳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检查检讨、经济处罚、一票否决、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司法处理等多种追责方法,构建了全方位的责任追究体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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