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我国于2001年组建了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2011年的《反恐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家愈来愈发现作为一种跨组织合作的“议事协调”的制度设计,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不能应对日益复杂的恐怖主义外部环境和制度环境[10],无法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最大化的反恐合力。因为协调不是上下的直接领导和人事管理,其“务虚”的意义要大于“务实”。它只能对涉及反恐事宜的各部门开展沟通工作,具体执行仍待各部门的主动落实,内部的责任追究也靠各单位的主体自觉,这很容易导致有名无实或者出工不出力、出力无效益情形的发生。因此,2013年,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更名为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对其成员单位直接进行领导,意图改变“协调” 的不足,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反恐合力。
作为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反恐怖局。其常态化的运作对法律依据提出了更多和更细致的要求,较为突出的是:(1)国家层面的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有所建构,那么应如何配设地方的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二者的关系如何处理?(2)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都有什么职责权限?与其成员单位的领导关系如何设计?职责如何分工?以上要求,《反恐决定》没有作出规范。《反恐怖主义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1)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与上级机构的关系是,“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2)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成立旨在“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与公安机关等成员单位的关系,即“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军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有关部门则“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共同开展反恐工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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