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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探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贿赂罪商业贿赂罪不是某一条具体的罪名,而是对这一类犯罪的简称。本节所讲的商业贿赂罪,是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业贿赂罪之间的红线一般来讲就是受贿与行贿的数额。

商业贿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探析

商业活动中,经常出现一方给另一方支付“好处费”“介绍费”“咨询费”等种种名目的款项。这些名目中,哪些是合法的支出,哪些是违法的支出,哪些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对于参与者来说需要分辨清楚,以避免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因发生了真实的服务而支付的“咨询费”“居间费”之类的款项,属于合法的交易行为;没有真实的服务,仅仅是一方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不当利益而向他方支付的款项,不论是以何种名目,均属于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情节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的,构成商业贿赂的犯罪行为。

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版)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明示支付折扣或佣金等行为,不被认为是贿赂行为。比如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优惠条件,比如公开给予业务介绍人佣金或居间费,这些都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与贿赂行为相比,虽然这也是行为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手段,但其相对公开并且不会因某人获得非法利益而引发不公平的交易与竞争,相当于将依靠私下的贿赂竞争引导为公开的商业条件竞争。

商业贿赂罪

商业贿赂罪不是某一条具体的罪名,而是对这一类犯罪的简称。由于贿赂行为必然牵涉受贿方与行贿方,因此该类犯罪也自然分为受贿罪行贿罪。另外,我国《刑法》在处理贿赂类犯罪时,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不同,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不具有这一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分开定罪量刑。这主要是考虑到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构成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更大,因此量刑处罚也更严重。本节所讲的商业贿赂罪,是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www.xing528.com)

我国《刑法》第164条规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该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是对商业受贿与商业行贿两方面犯罪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的一方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商业行贿的一方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见,法律对于受贿一方的犯罪行为打击更为严格,不论是否谋取正当或不正当利益,均构成犯罪。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业贿赂罪之间的红线一般来讲就是受贿与行贿的数额。

对于受贿方来讲,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100万元以上。

对于行贿方来讲,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500万元以上。

2020年6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于此罪调整了刑事处罚力度。第163条第1款、第2款被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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