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问题对任何一个行业主体来讲都不可小觑,文化产业尤其如此。2018年开始的影视行业涉税风波早已经成为一个公共话题,不但严重损害了影视行业的社会形象,而且实质上对影视行业的从业主体、影视行业的周边产业、吸引影视行业各类主体的各地园区乃至地方政府,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究其原因,无非是各个主体的税务筹划行为超越了边界,触及了红线。
税务筹划
其实质是纳税主体在不违反法律与税务征管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充分合理地利用法律与政策,达到依法节税的目的。税务筹划的任何方案,绝对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税务征管政策,是合法合理前提下的节税。
比如,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别较大。因此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会对部分地区给予税收优惠。同时,不同的省市县也会在自己的权限内,对部分地区或者部分行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文化产业的纳税主体,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就可以采取一些合法合理的节税措施。
再比如,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经营主体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对于不同形式的经营主体,税收征管的规定是不同的,税率也不完全一样。如果合法合理地加以利用,相关经营主体是可以获得有效的节税效果的。
以上的例子再加上其他一些合法合理的节税措施,如果能够综合起来合理运用,就是税务筹划的意义所在。
但是正如谚语所讲:“真理向前一小步就是谬误。”税务筹划一旦背离了绝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与税务征管政策这一前提,或者是试图打一打擦边球,那么就很容易落入涉税犯罪的深渊。为此,文化产业的纳税主体有必要认清涉税犯罪的红线在哪里。常见的涉税犯罪类型包括:
逃税犯罪
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有逃税罪。对于纳税人来讲,如果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即构成该罪;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讲,如果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也构成该罪。目前的实践中,一般逃避税款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会被立案追究。(www.xing528.com)
同时,对于纳税人来讲,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从该法律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对于逃税行为,如果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能够积极补缴应纳税款并接受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行为人涉嫌该犯罪后的最后的自我救助机会,应当牢牢把握。
文化产业中,存在比较多的申报问题。有些问题是属于隐瞒或遗忘,比如演艺项目支出一些虚高的款项,加大成本;或者收到了一些实物赞助忘了计入收入等。另外也有一些问题是与行业的特点有关。比如影视剧的拍摄过程中,临时租车、人员吃喝等很多支出难以拿到发票。那么在申报时如果不作为成本,则会多交税款;如果作为成本抵扣,则因为没有发票,就存在日后被认定为虚列成本的风险。
虚开类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最常见的一类犯罪,我国《刑法》第20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实际经营或交易情况与开票情况不符的情形。比如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或者为自己开具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或者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属于虚开;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真实的交易数量、金额开具的,也属于虚开;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的,同样属于虚开。目前的实践中,虚开税款的数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该罪。
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以外,虚开其他发票同样会构成犯罪。这在我国《刑法》第205条也有相应规定。目前的实践中,虚开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虚开发票罪。
文化产业中,对虚开问题需要特别注意,有时候在不经意间可能就会面临这一风险。比如,我国各地建立了不少以影视文化为主题的园区,给文化产业的经营主体提供了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因此一些文化公司或艺人在多个园区设立了不同的工作室。那么,当该公司用A工作室实际承接某项目时,发现因为开票额度可能会超过税收优惠限额,因此决定分出部分金额由B工作室另签合同并收款开票。这一过程中,B工作室其实并未实际参与某项目,其开票行为是否属于虚开,是值得慎重考虑的。
上述主要涉税犯罪的规定划出了税务筹划不可以踩踏的红线。在实践中,税务筹划与涉税犯罪的边界,在某些节税方案上不是很明显。特别是在某个主体实际控制若干主体的情况下,税务筹划应当尽可能稳重保守,以使节税方案做到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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