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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法定义务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情况及优化方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法律才设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专门解决这一特定的争议。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存在一些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凡是违背这两个基本义务之一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该法定义务。当然,其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

关于违反法定义务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情况及优化方式

除了因违约赔偿损失与因侵权赔偿损失之外,还有因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赔偿损失的情形。这种情形中,赔偿权利人的求偿权,并不是因为赔偿义务人违约所导致,也不是由于其侵权所导致,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

文化产业中,可能会遇到的这种损失赔偿情形主要包括:

2.3.1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各方正式签订合同前的磋商阶段,某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参与磋商的他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于此时合同还没有订立,因此不能以违约责任来追究;由于背信人并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法定权利,也没有以传统的侵权责任追究的直接依据。因此,法律才设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专门解决这一特定的争议。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中与之对应的内容规定于第500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针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设定的。比如,某公司很欣赏某制片方立项的电影,于是假意与制片方协商联合拍摄事宜,实际上刺探剧本细节,准备自己另外改编;比如,某公司与他人联合投资某文化地产项目,该公司声称可以以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几部作品与衍生品开发权利入股,共同开发娱乐项目。但是此后经调查发现其并未获得前述权利的。对这些背信行为,赔偿权利人即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些背信的承诺已经被写入双方的合同,且合同正式签订了,那么赔偿权利人就不能再要求背信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是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导致的损失赔偿,一般是按照受害方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如果导致他人人身权利受损或产生精神损害的,则参照侵权责任的赔偿方法来赔偿。

2.3.2 公司的董、监、高违反法定义务的赔偿责任

公司的董、监、高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这些人员的行为,对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有着比较重大的影响。因此,法律直接规定了一些他们必须遵守的义务,也规定了他们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文化产业中,存在着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经营主体。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存在一些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比如,公司高管在开展项目过程中收取好处费、将相关子项目分包给自己或亲属控制的公司、为培养个人业内关系而刻意压低本公司项目报价等。

如果出现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公司或股东该如何处理?身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人员该应避免违反哪些法定义务?我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版)有相应的规定。

该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该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该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该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第147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内容,其原则就是“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凡是违背这两个基本义务之一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该法定义务。

第148条针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监事)进一步细化了法定义务的内容。

第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二是必须具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当然,其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

第152条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并且给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应该如何处理进行了进一步规定。此条与第149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149条仅仅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152条则在排除监事这一主体之后,将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行为全部包含,但是其侵犯的客体也有所变化,不再是公司的利益而是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条并没有规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必然依法赔偿,而是仅规定了股东有权起诉。当然如果法院认定确实损害了股东利益,自然会判决相应的赔偿。一般情况下,此类赔偿如果发生,也是按照实际损失数额来确定赔偿金额。

2.3.3 劳动关系中违反法定义务的赔偿

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文化产业中,存在多种的用工形式,比如有正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劳动者,有非全日制劳动者,还有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等。这里提到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赔偿责任,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对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包括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主要的赔偿责任包括:

(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附: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

(3)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

(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3条)。

(5)逾期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赔偿: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

除上述常见的法定赔偿标准外,还有其他一些因违法需要进行赔偿的内容不再罗列。文化产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经营主体往往面对复杂的劳动人事关系,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专人办理、依法审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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