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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点,该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控制损失”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违约的产生固然是违约方的责任,但是对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被违约一方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且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来防止损失扩大。消极放任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此条款是对被违约方的约束,也是违约方争取减少损失赔偿额的一个思路。

关于违约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及优化建议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了因违约导致的赔偿损失的范围的一般计算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与此相对应的内容是第584条。

这一规定对因违约赔偿损失的数额进行了以下限定:

(1)损失赔偿额包括两部分:被违约方受到的实际损失;如果合同正常履行的话被违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

(2)上述损失赔偿额还要满足一个条件,就是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其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数额。

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点,该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里面,所谓实际损失,是指在争议发生时或到诉讼时,被违约一方已经有证据证明的实际发生的损失;所谓可以获得的利益,是指有证据证明,如果合同正常履行被违约方必然获得的利益。如果是可能获得的利益,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所谓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是以与违约方相同行业或相近资历的公众的符合常理的判断为标准,来确定是否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www.xing528.com)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控制损失”的义务。该规定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民法典》与此相对应的内容是第591条。

根据这一规定,违约的产生固然是违约方的责任,但是对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被违约一方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且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来防止损失扩大。消极放任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此条款是对被违约方的约束,也是违约方争取减少损失赔偿额的一个思路。

综上,违约情况下被违约一方可以请求的损失赔偿额=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放任扩大的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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