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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的种类及法定范围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既可以用于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用于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用于承担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除去不能用金钱替代履行的义务,上述责任均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来平衡诉争各方的利益。被侵权人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相应赔偿项目并提供证据支持。比如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法院有权在500万元的范围内直接决定赔偿损失的数额。

赔偿损失的种类及法定范围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既可以用于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用于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用于承担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除去不能用金钱替代履行的义务,上述责任均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来平衡诉争各方的利益。

虽然最终的效果同为利用金钱来弥补损失,但是违约行为导致的赔偿损失与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损失在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明显的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赔偿的范围,是法定与约定相结合。法律首先规定一个框架,即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但是具体的内容还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即可。

侵权赔偿的范围,则是法律直接规定,不存在约定的情形。被侵权人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相应赔偿项目并提供证据支持。

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除了法律性质不同以外,还在于违约赔偿是当事人先有约定,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确定赔偿范围。但是侵权赔偿则不可能有此过程,不可能有人会预见到自己或他人会侵权并提前通知对方。只能是在侵权发生后依靠法律的直接规定主张相应的赔偿。

比如,律师费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在违约赔偿与侵权赔偿的情境下截然不同。在违约之诉中,只要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属于赔偿范围,则被违约方可以获得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则不一定被法院认可属于赔偿范围。但是在侵权之诉中,被侵权人只需要看一下法律对该种侵权行为赔偿范围的规定即可。比如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法律规定应该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的,被侵权人即可以主张;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法律没有赔偿律师费的规定,则被侵权人主张该费用就会遇到一定难度。当然,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司法实践中有些将法律没有规定的律师费用算作“制止侵权的费用”或“合理开支”,酌情予以支持。

当然,在发生侵权之后,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通过协商,如果将赔偿范围固定在和解协议中,就等于将侵权赔偿转化为潜在的违约赔偿。一旦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即可以通过违约之诉寻求保护。

第二,赔偿的限制不同。

针对违约赔偿,法律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避免约定的赔偿数额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再度失衡。比如约定的实际损失数额与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不一致的,还是要以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为准。

针对侵权赔偿,法律既直接规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赋予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于法定范围内直接判定赔偿数额的权利。比如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法院有权在500万元的范围内直接决定赔偿损失的数额。《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版)规定法院有权在500万元的范围内直接决定赔偿损失的数额。

第三,赔偿主体不同。(www.xing528.com)

违约赔偿的义务人要根据签订的合同来确定,一般就是合同相对方。在有担保方的情况下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可能也可以要求担保方赔偿;在有第三方自愿替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该第三方赔偿。

侵权赔偿的义务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一般是直接侵权人。但是在不同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增加其他主体。比如某小说的原著作者认为某部电影侵犯了其著作权,电影的制片方固然可以成为被告,其编剧、承制方等也可以成为被告,被要求赔偿损失。

文化产业中,上述这些区别对于我们起草、审查合同以及维权都有比较重要的意义。同时,当事人有时候也会面临既可以主张违约赔偿又可以主张侵权赔偿的情形。这一般发生在某个事先约定的合同已经合法存在,只是在履行过程中又发生了侵权事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非受害方对一旦有侵权事件发生要承担违约责任,则受害者可以选择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赔偿,或者选择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甚至在主张的赔偿内容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向二者主张赔偿。

比如2019年7月20日,演员任某某在广东中山出席一场活动时被刺伤。从民事角度看,这就是侵犯其健康权的行为。假设任某某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则可以主张侵权赔偿;在侵权人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艺人参加商务活动都会与主办方签订有合同,其中一般都会有主办方承担安保责任及发生安全事故该承担何种责任的条款。现在发生安全事故,任某某也可以主张主办方违约,要求其进行违约赔偿,上述损失也可以选择向违约方主张。

第四,《民法典》的新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如上文所述,传统观点认为在违约诉讼中是不可以适用侵权赔偿的,理由在于违约赔偿与侵权赔偿是不同的,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在一个诉讼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途径来寻求法律救济。但是《民法典》在这方面出现了突破。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使得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行为既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又造成人身权利损失(如名誉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一次性寻求救济。从实践角度来讲,这既有利于综合考虑违约情形的损害后果,从而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可以在一次诉讼中解决问题。

从该条的规定看,其适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争议双方存在合同等债务关系,且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其次,违约行为既导致了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又导致了权利人的人身权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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