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对于违约情形规定了两大基本类型:“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1)不履行合同义务,也称为预期违约,具体规定于《合同法》第108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中与之相对应的内容是第578条。
本条进一步规定了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方式:一是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比如剧本版权许可合同签订后,版权人以通知方式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二是有默示的行为,比如演员A签约某剧组,但是制片方建组后在不通知演员A的情况下,让演员B出演原约定由演员A出演的角色,则显然是以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其与演员A之间的合同。
针对这一违约情形,法律允许遭遇违约的一方无须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就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此种违约情形下,违约的事实已经确定,等待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再主张权利,有可能导致遭遇违约一方的损失扩大。(https://www.xing528.com)
(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也称为瑕疵履行,规定于《合同法》第111条。该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中与之相对应的内容是第582条。
本条的内容简单来讲,就是针对于合同一方确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仅仅履行了一部分义务,或者履行完毕的义务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这些情形。比如,购买音乐版权的价款仅仅支付了80%,尾款未付;或者编剧写完的剧本初稿虽然按时交付,但是不符合制片方与编剧约定的情节。在实践中,这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情形,是更为常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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