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文化产业投资与运营最为常见的法律主体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资本划分为每一股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此二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上市公开交易及募集资金,相应地其财务与经营等各项信息也要向社会公开。
从作为投资方与运营方的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较多的相同之处。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有:
(1)公司章程。从目前司法实践的理念来看,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以外,对于公司内部治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股权转让与经营管理制度等多项事宜,法律均尊重各方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的约定。因此公司章程就相当于公司的“宪法”、股东之间的“宪法”,具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投资人准备投资文化产业时,应当根据文化产业的特点以及各投资人之间的利益诉求,制定好公司章程。同时,一个相对完备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各项规则、公司财务与对外投资原则等内容的公司章程,也是保障公司运营、减少内耗的根本性法律文件。
(2)商业秘密的保护。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涉及的知识产权比较多,而且有些创意、概念、方案、艺人隐私、项目细节等不宜为他人所知的信息又无法依据法律获得保护。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合法合理的保密措施,比如与接触这些信息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就成为公司的重要法务工作。
(3)知识产权的合规审查。既然涉及的知识产权比较多是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特点,那么这方面的合规工作就非常重要。知识产权的合规工作不仅仅是保护公司自己一方的知识产权,还包括审查公司开展的项目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www.xing528.com)
(4)政策合规审查与危机公关。文化产业作为宣传领域的主要载体,受到国家政策的随时关注。不仅仅是成文的稳定的政策规定需要投资人与公司进行政策合规准备,由于国内国外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事件频发,政策导向也随时存在调整的可能,这也需要投资人与公司进行政策合规准备。比如2017年的“萨德入韩”事件,由于韩国方面极不友好的做法,直接导致我国与韩国在文化产业交流方面降温。部分影视、音乐、演出等方面的投资方由于反应不及时,没有关注国家政策的导向,导致部分项目在艺人人选以及节目制作等方面受到了明显的影响,出现了较大损失。从这一实例可以看到,文化产业的参与者需要及时把握政策导向,设置专门的政策合规风险防范机制或人员。
同时,我国一直强调文化产业必须坚持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宣传导向。各类文化产业的主体有必要通过政策合规审查来确保从创作思路到项目制作到艺人选定到文宣发行均不会偏离这一方向。当然,如果出现了不良导向的情形,就必须及时进行危机公关,争取将损失控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比如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因知名艺人存在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行导致其个人形象与参与项目发生危机的事件。对此,由于不少艺人及其团队缺乏政策合规的合法合理思路,导致危机不但没有及时减轻,反而因为不当处理方式进一步扩大,给自己甚至参与的项目方带来了重大损失。
因此,对于文化产业最主要的参与主体来讲,公司在运营中应当高度重视这类合规问题。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与政策问题较多,本章将在下一节对部分重要问题专门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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