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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及债务责任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此之外,均不认可自然人的债务由其配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及债务责任

除必须由自然人直接作为投资主体的情况以外,自然人直接作为投资主体不一定是最优选择。至少从税务筹划角度考虑,即便确实是个人投资,在很多情况下采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这样的组织形式来操作,也更有利于该投资人获得税收优惠。

从运营主体的角度观察,可以看到部分作家、艺人、主播、剧组职员等以个人技能或服务参与文化产业的自然人,会以个人身份直接参与某文化项目的运营。

对于自然人主体,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包括:

1.1.1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参与文化产业的投资或运营,从法律角度来讲都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该自然人必须首先具备法律认可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总则》第17条至第24条,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规定。《民法典》与之相对应的条款是第17条至第22条。其中:

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与年满十六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关注,是由于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具体事务的法律效力与善后处理。比如,影视、广告行业都常会遇到邀请少年儿童参演、拍摄的情形;会遇到参演艺人遭遇意外后丧失表演能力,该如何处理演艺服务合同后续事宜的情形;直播平台会遇到未成年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抑郁症患者打赏后可否讨回的问题。这些情形都直接牵涉到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影响上述行为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针对这些法律风险,有关的相对方就有必要事先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比如,如果委托方要与作家或编剧个人签订《委托创作文学作品合同》,就应当考虑到一旦该作家或编剧出现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该如何处理。例如可以考虑在合同中约定该种情形下委托方有权终止该合同。同时还要考虑约定已经创作完成部分的作品的权利归属、委托方是否有权继续在已经完成的作品基础上委托他人继续创作或改编、已完成部分的创作报酬如何计算等事宜。

比如,如果出品方要聘用少年儿童演员,依法需要获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同时,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排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比如,文化旅游产品、现场互动游艺产品、现场体育互动产品对于参与者的要求中,需要考虑针对未成年人与其他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如何设定参与要求并明示。

1.1.2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实践中,自然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有两个常见法律问题需要关注: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少年儿童演员给剧组造成了损失,这一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www.xing528.com)

《民法典》中与之相对应的条款是第1188条。

因此在构成法定侵权责任的情况下,类似未成年人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其监护人主张赔偿。

对于构成违约责任的情况,比如少年儿童演员违约的情形,相应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就没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签约时必然要由其监护人出面签署,因此一旦发生违约情形,被违约方可以直接依据合同追究该监护人的违约责任。

二是自然人的配偶是否应与该自然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从违约责任角度来看,自然人的配偶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会与作为债务人的该自然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分为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两类。对于非金钱之债,基于其人身属性,债务人的配偶自然没有共同承担责任的可能;对于金钱债务,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情形,债务人配偶是否应当共同承担就比较复杂,可以根据以下依据确定:

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欲使债务人配偶共同承担金钱之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的;二是虽无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但是可以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债务人家庭日常生活或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此之外,均不认可自然人的债务由其配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对于文化产业各细分领域的投资、融资、经营、创作都很重要。一方面,文化产业投资与运营都是有风险的,相关自然人可以知道风险点所在,并依法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另一方面,与自然人合作的相对方也可以依法进行风险控制,把握好正常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的分寸。

比如著名的“小马奔腾案件”。2011年建银国际公司向小马奔腾公司投资7.5亿元人民币,并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如果该公司不能于2013年年底之前上市,则包括该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多方均有义务回购建银国际公司拥有的该公司全部股权。此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突然去世,公司上市难以实现。因此,建银国际公司起诉要求该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承担回购义务,并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还款责任。

该案一审判决该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并且可以适用于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此案二审判决是否会发生变化?结论是没有变化。二审认为小马奔腾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对回购义务是明知的,而且参与了公司经营,因此该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最终维持原判。从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该案终审结果可以看出,配偶一方是否对债务事先知情,是否存在共同经营是认定单独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关键

鉴于此类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实践中争议非常大,因此此后出台的《民法典》对此类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该条规定中可以发现,事前共同签署或者事后一方追认或者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仍是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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