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种改编,既包括改编出与原作品相同形式的新作品,比如在原小说的基础上改编为新的小说或剧本等文字作品;也包括将原作品改编为其他形式的新作品,比如将原小说改编为影视剧、将影视剧改编为游戏等,但是要求新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时常发生学习、借鉴已有作品的情况。在没有获得原作品作者改编权授权的情况下,这种学习、借鉴有个限度,就是新作品不能与原作品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一旦越过实质性相似这个红线,而且有证据足以使人相信改编作品的作者接触过原作品,就构成了对原作品作者的改编权的侵犯。
比如陈某诉于某著作权侵权案[2]。原告诉称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原告创作的剧本《梅花烙》及同名小说的著作权。被告认为《宫锁连城》剧本是被告独立创作的作品,原告主张侵权的人物关系、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有限表达或仅为思想而不是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审理中通过对比,认定被告的剧本《宫锁连城》虽然是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但是部分情节实质性使用了原告涉案作品中具有较强独创性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与基本故事架构,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与原告涉案作品整体上构成相似。而且,该案中的证据可以确认被告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因此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改编权。
显然,在该案中,法院将原作品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与基本故事架构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基准。被告的剧本《宫锁连城》整体上虽然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是前述部分内容存在实质性相似,越过了合理借鉴的红线,因此被判定侵权。
那么法院如何判断实质性相似?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采取三个步骤来进行审查:
第一步是抽取,也就是将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区分开,将属于思想的部分(比如主题、创意、情感等)抽取出来不参与比对。(www.xing528.com)
第二步是过滤,也就是将表达中的无独创性内容过滤掉,不参与比对。无独创性内容主要包括:该表达来源于公有领域被普遍使用、该表达来源于其他在先的作品等。
第三步是比对,也就是将经过抽取、过滤后剩余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从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的角度进行比对。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台词、旁白等是否相似;(2)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3)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是否相似;(4)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历史史实等错误;(5)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6)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7)其他因素。
至于如何判断改编作者是否“接触”过原作品,司法实践依据的是高度盖然性原则。高度盖然性原则,也就是在审查某事实时所依据的证据虽然不一定能达到必然证实该事实的程度,但是证据的优势足以使法官确信该事实。因此对于是否存在“接触”的判断,实践中主要掌握几个事实:原告的作品是否公开发表;未公开发表的情况下原被告及其关联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关系;争议作品之间表达相同或者高度相似,足以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的情况下,被告能否作出合理解释。
依据对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法院在高度盖然性原则基础上作出是否存在“接触”的判断。
当同时具备“接触”与“实质性相似”这两个条件时,所谓的学习与借鉴就会被认定为侵犯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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