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表达”,而不保护其“思想”。那么什么是“表达”?什么属于“思想”?一般来说,作品中的客观的事件、物品、人物,作者的主观的创意、情感、心理活动等属于客观事实或思想范畴,任何作者都不可能对其主张著作权;对于事件的叙述、对于物品的描述、对于人物的评论,对于创意的阐述、对于情感的描写、对于心理活动的表述则属于表达。即使对同一个事件的叙述,不同的作者基于其自身的理解、角度、创作水平等因素必然会存在不同的表达方式,因此对于作者自己独创性的表达或表现形式,该作者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虽然从道理上很容易讲明白,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难以区分思想与表达的情形。比如著名的陈某诉于某著作权纠纷案,历史故事情节(桥段)到底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从历史故事角度来讲,其来源于文字记载或传说,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显然不能由任何作者主张享有著作权;但是从对若干历史故事情节有选择地排列、描述的角度看,这种不同桥段的排列组合,展示作品的整体创意,是不是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对此法院认为: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可以是抽象的情节概括,也可以是具体的情节展现,究竟是属于思想还是表达,需要根据具体情节是否足以产生感受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判断。从法院这一观点可以看出,对于该案中的涉嫌侵权内容,究竟属于思想或属于表达还是存在争议的。法院从情节是否足够具体,足以产生特有的标志这一点来区分,实际上就是根据作者对于具体情节是否能通过其个性化的拣选与编排,形成有独特性的展示,来区分思想与表达。(www.xing528.com)
因此,对于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还必须个案分析。但是,表达应当是能体现作者某种选择与安排的特定的具体展现方式,这一点应当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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