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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表演者权益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认为原告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原告无权对其表演单独主张表演者权。诚如上文所述,表演者权是一种邻接权,其权利地位不会超过对著作权的保护。而表演者权则是表演者因表演作品形成的邻接权,其权利行使有可能受到著作权人的制约。因此,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告不能超越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来单独行使表演者权。

保护表演者权益的优化措施

表演者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种邻接权。其规定见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8条第1款,“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版)为表演者增加了“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表演者权既含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也含有财产属性的权利。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这六项法定权利都可以由表演者单独行使,而是根据其表演的情形不同而不同。比如,不受著作权制约的情况下,表演者可以完全单独行使该六项表演者权;但是在受到著作权的制约的情况下(比如出演影视剧),表演者仅能单独行使第一项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与第二项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剩余的权利不能再单独行使,因为这些权利已经被包含在影视剧的著作权人(制片者)享有的著作权中,由该著作权人行使。

从高某与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表演者权纠纷[17]我们就可以看到表演者权的这一特点。

【案件基本事实】被告奔驰公司委托某广告公司A提供宣传片拍摄服务,并约定全部权利归属于奔驰公司。某广告公司A又委托广告公司B制作该广告。广告公司B与原告的代理公司签约,聘请原告作为主要演员拍摄该宣传片,并且向原告支付了报酬。此后,原告发现被告奔驰公司在线上线下多处使用该宣传片,遂以被告侵犯其表演者权为由起诉。被告奔驰公司认为被告是宣传片的著作权人,有权使用且无需获得原告的同意。同时认为原告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

法院判决】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3148号]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453号]审理。法院认为,涉案宣传片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被告。原告虽然是该作品中的表演者,但是其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及保护其形象不受歪曲等人身性权利,以及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无权对其表演单独主张表演者权。据此,两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www.xing528.com)

从本案中可以看到表演者权的权利内容及如何正确地保护表演者权。诚如上文所述,表演者权是一种邻接权,其权利地位不会超过对著作权的保护。比如表演权就是一种著作权,与表演者权的保护就不同。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其权利人是著作权人。在权利保护期内,著作权人有权随时单独对该项权利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或者予以转让,不受其他非著作权人的制约。而表演者权则是表演者因表演作品形成的邻接权,其权利行使有可能受到著作权人的制约。

即如本案,原告是宣传片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但是该宣传片的著作权人是被告。因此,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告不能超越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来单独行使表演者权。如前文所述,表演者权分为人身属性的权利与财产属性的权利。其中财产属性的权利已经通过被告支付表演报酬的方式予以实现,只有人身属性的权利才是原告可以主张行使的。本案中没有被告侵犯原告人身属性权利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除上述规定外,《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版)中还新创设了“职务表演”制度,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仅享有表明身份的权利,其他权利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属于演出单位。如果约定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于演员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考虑到实践中表演者个人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地位不一定完全对等,因此这一新的法律规定,更多的是对于表演者个人的权利增加了限制,尤其是对于一些年轻的表演者。因此,在起草、审查相关演艺合同时,对于涉及职务表演的情况,如何平衡表演者与演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需要增加一些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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