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本章第一节姓名权的保护中,曾介绍过“投机取巧”利用他人姓名的侵权情形及保护对策。在作者署名这一身份权利的问题上,也存在“投机取巧”利用他人署名的情形。
比如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6]就属于这种情况。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湖南王跃文是著名描写官场作品的作家,其1999年创作的小说《国画》在我国享有很高知名度。2004年6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并购买了长篇小说《国风》。该书封面标注的作者署名为“王跃文”。该书出版商的大幅广告宣传彩页上标注着“王跃文最新长篇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等内容。原告经调查,发现《国风》署名作者被告河北王跃文原名王立山,后改名为王跃文。其原为农民,从事与写作无关的交易。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河北王跃文与出版商共同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被告河北王跃文承认改名,并认为公民更改自己的姓名是法定权利,使用更改后的姓名也是法定权利,与原告无关。
【法院判决】本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河北王跃文在《国风》一书上署名,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法律不禁止他人使用与知名人士相同的署名。因此其不侵犯湖南王跃文的著作权。
但是,被告河北王跃文在《国风》中介绍自己“已发表作品近百万字,并触及敏感问题,在全国引起较大争议”,事实上却没有发表过任何作品。这一虚假简介,显然是与原告湖南王跃文联系起来,攀附原告的知名度来误导消费者。被告中元公司在宣传资料中使用“王跃文最新长篇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等词句,亦是故意混淆两个王跃文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案件评析】
署名权与姓名权一样,可能会遇到同名同姓的情形,但是署名权毕竟对应的是作品,出现这种雷同的概率相对较低。本案中,行为人刻意利用公民可以合法改变姓名的手段,攀附具有知名度的公众人物。
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时,作者就享有著作权。而且只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就属于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其艺术水平的高低。因此,原告最开始以被告河北王跃文是农民,做煤炭交易,不可能写出《国风》这些论点作理由,是完全不符合《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的。正如我们在上文所述,只要存在《国风》这部作品,上面是被告河北王跃文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就是认定被告河北王跃文是该书作者的第一证据。因此,利用《著作权法》关于署名权的规定,显然无法解决原告的诉求。
这种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仍是最优选择。事实上,被告改名的目的既然是攀附原告的名声,其在宣传中必然露出马脚,留下这方面的证据。当然,这里还存在原告是否属于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合格主体的问题。在本案审判的期间,这一问题或许存在争议,但是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修正,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合格主体已经包括了全部的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因此,对于此类纠纷,完全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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