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的普及,或者说是一些典型的案件判决,让那些侵权者也开始注意自己的行为方式。既然法律对于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是有构成要件的标准的,那么制造一些障碍或者避开一些关键要件,是不是就不会构成侵权呢?尤其是在自媒体上,一些新类型的侵权方式纷纷出现。
3.2.1 影射型名誉侵权
影射型名誉侵权的情形一般是:侵权人散布诋毁、丑化他人的言论,或制造、传播虚假事实,同时不指明影射的对象,仅有供人联想的明显线索。但是相关公众通过其表述的线索,结合自己的认知,可以直接联想到是某一具体人物。
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求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明确具体的被侵权人。因此,在这类侵权里,侵权人刻意回避被侵权人的明确身份信息,可以制造没有明确具体的被侵权人这一假象。但是,为了确保满足读者的好奇心,又要留下比较明显的被侵权人指向线索。这种手法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吗?范某某与毕某某、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1]是这类侵权的典型案例。
【案件基本事实】本案两审法院分别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范某某是中国内地知名艺人,社会关注度很高。被告毕某某根据香港一家媒体对影星章某某的负面报道,发布微博内容,声称前述负面报道是“Miss F”组织实施的。此后另一被告易赛德公司以前述微博内容为基础在其主办的媒体刊登了《编剧曝章某某被黑内幕,主谋范某某已无戏可拍》一文。上述文章以及毕某某发表的微博被多家网站与报刊广泛转发,网络上也出现了大量对于原告范某某的侮辱、攻击性言论及评价。原告起诉追究两被告侵犯名誉权的责任。被告毕某某辩称该微博内容中的“Miss F”指的是美国女演员莉莉·科林斯(Lily Collins),并非原告。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从毕某某发布的微博的时间、背景来看,易让读者得出“Miss F”涉及章某某报道一事。从对毕某某微博及文章的评论和相关报道来看,多数人认为“Miss F”所指即是范某某,毕某某并未就此作出否认。毕某某声称“Miss F”是指莉莉·科林斯(Lily Collins),诉讼前从未提及且证据不足。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特定公众有理由相信该内容指向原告即可确认其为被侵权人。因此法院判定两被告构成侵犯名誉权。
【案件评析】
从本案事实看,被告从一开始就回避了其指向的具体对象的身份信息,只是以“Miss F”这一线索示之于人。在诉讼中,被告果然抛出“Miss F”并非指向原告而是另有其人的表述,以否定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如果严格按照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来看,没有明确具体的被侵权对象,是不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的。
但是法院的认定相当精彩,以特定相关公众合理的识别作为理由,认定原告即为被侵权人。这实质上是借鉴了在处理肖像权纠纷中经常使用的核心要素:可识别性。即,被告发布的内容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内容中的指向线索与某一特定人物一一对应,那么该内容可以被认定为是在影射该特定人物。即便这种一一对应存在误差,但在客观上已经导致了该特定人物被公众认定并产生了名誉损害后果。从这一点来讲,不论原告是故意还是过失,其存在主观过错是确凿无疑的。
从本案可见,认定影射型名誉权侵权的关键,在于侵权人发布的内容中的线索是否可以与特定人物之间产生可识别性。这种可识别性不要求普通的社会公众的一致认识,只要在相关公众中存在就足以确认。
另外说一句题外话,被告关于“Miss F”指的是美国女演员莉莉·科林斯(Lily Collins)这一辩解理由,存在极大隐患。这相当于被告将相关事实指向了某个明确的人物。如果莉莉·科林斯(Lily Collins)在美国起诉本案被告侵犯名誉权,不知道本案被告是否想好该如何应对。美国法律的相关惩罚力度或许会超过被告的想象。因此,在法院诉讼中谨言慎行还是很重要的,即便希望进行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辩解,也要充分考虑各种后果。
3.2.2 隐喻型名誉权侵权(www.xing528.com)
隐喻型名誉权侵权,一般是侵权人在传播诋毁、丑化内容的同时,几乎淡化了所有可能指向具体某个人物的线索,或者通过表述制造一个特定的范围,该范围内所有人都可能是指向的对象,整体上形成了隐喻的效果供人猜测。仅仅通过侵权人发布的内容,是无法确认具体指向的。
那么如何满足好奇者揭开谜底的要求呢?一般是通过与发布内容无直接关联的信息进行配合。比如,某篇文章进行隐喻描述,由他方在评论中揭开谜底,或对公众猜出谜底进行跟评确认;比如,在另外的文章或自媒体内容中披露线索或给出貌似无关的答案;比如,利用转发其他相关文章或信息引导受众猜出答案。总之,侵权人采用的种种方式无非是要避免将侵权内容与侵权对象直接对应的后果。
比如邓某诉夏某某等三人名誉权纠纷案[12]就存在一些隐喻型侵权的特点。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邓某系演员,社会知名度很高。原告参演了浙江卫视《奔跑吧兄弟》综艺节目(简称跑男),原告是该综艺节目的固定成员及队长。三名被告各自在新浪微博有供其使用的账户(以下分别以A、B、C代称)。某日,微博A先后发出内容:“哎!又一跑男出轨了。”“明天10点,约?”;此后不久,微博B发出内容:“跑男出轨确定了。已和主编达成共识,准备挑个良辰吉日公布证据,都是你们想知道的。时间定在明早10点,大伙觉得如何?”;此后不久,微博C发出内容:“邓某。”上述微博内容发布后,新浪微博平台上迅速形成“邓某出轨”的微博话题,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形成阅读量6.1亿,讨论参与者26万人。原告认为自己的名誉权被严重侵犯,故此起诉三被告。三被告均未出庭,其中微博C的使用者被告雷善慧提交书面意见称:其不认识微博A与B的使用者且没有关注其微博。当晚发布“邓某”二字,系看到“邓某出轨”的微博话题进了热搜榜,为蹭热点才发布此二字,不存在说原告出轨的情形,此后觉得不妥遂删除。
【法院判决】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2015)朝民初字第35366号]。法院总结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就是涉案微博内容的指向主体是否是特定化主体。法院认为:按照相关公众的普通认知,“跑男出轨”的指向具有特定化的范围,即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当时包含原告在内的固定成员。微博内容客观上造成了“邓某出轨”这一话题大规模的阅读讨论,形成了特定人名誉受损的后果。结合该话题内容语境等进行整体判断,雷善慧(C)在距离夏某某(A)、郑永煌(B)发布内容且已经进入热搜榜之后的短时间内发布“邓某”二字,该情形可认定构成对原告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三名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法院总结的第一个焦点问题:侵权对象能否指向特定的人物。从事实看,A和B都仅仅描述了一个范围,由于其中有若干演员,因此仅凭此内容无法指向特定人物。C的微博只有两个字,但是既无前因也无后果,从表面看可能会有多种解释。而且C向法庭表述自己与A和B根本不认识,也没有关注过。这就造成一个现象:从结果来看,整个事件似乎是一个共同参与的闭环;从行为人角度来看,没有证据证明这是一个共同参与的闭环。
这种隐喻情形下,可识别性仍然可以作为判断标准之一,但是也可能会存在逻辑上的问题。毕竟,在没有三被告通谋的证据的情况下,单看哪一个被告的微博,都不好认定侵权内容与原告一一对应。
因此,本案最终将损害后果的趋同性作为了认定标准。微博A和B的内容直接导致了“邓某出轨”这一话题形成大规模的网络事件,并登上热搜榜。被侵权人的指向从结果看是趋同的,是可识别的。微博C自己承认是看到热搜才参与,其发布原告名字的行为最合理的解释当然是与此话题直接相关,对虚假信息的传播不能说没有责任。因此,三名被告在主观上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是合法合理的认定。
隐喻型名誉权侵权的认定难度比传统的方式要大。由于单个行为人的行为都不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因此要结合多方面的证据综合考量。原告的社会知名度、涉案内容的虚假程度、被告行为的合理性、社会影响的大小、相关公众的认知等诸多因素,都对这一类型的侵权认定有着影响,需要全方面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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