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竞品,一般是指与广告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比如可口可乐的广告代言人在限制期内绝不会被允许去参与百事可乐的广告宣传;耐克的广告代言人在限制期内绝不会被允许去参与阿迪达斯的广告宣传。
这很好理解,但又没那么简单。因为越是著名的品牌,其要求列入竞品名单里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就越多;同时其对艺人在何种条件下属于违反竞品限制条款的要求就越苛刻。比如,某国际化妆品品牌,在与艺人签订广告代言合同时,不但会把其他知名化妆品牌都列入竞品行列,还可能会把知名化妆品牌旗下的其他产品,或者授权地域范围内的全部化妆品牌都列入竞品行列。这对艺人及其经纪公司而言是个挑战。因为这相当于在约定的限制期间内,该艺人无法再承接上述大量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业务。
还有比以上所述更棘手的问题。关于什么情况下属于艺人违反竞品限制条款,出现为竞品进行宣传的情形,不同广告主的要求也不同。当然,一般情况下,仍然是品牌知名度越高其要求越苛刻。比如,要求艺人不能在任何场合下与竞品出现在同一张照片或视频页面上。这是难度极大的要求。(www.xing528.com)
众所周知,高知名度的品牌选择的艺人也是著名的艺人。这些艺人都是邀约不断,影视拍摄、综艺演出、公关活动等安排的行程满满。在这些大量工作中,很难保证在限制期内永远不会与竞品出现在同一画面之中,在著名品牌设置了大量竞品种类的情况下尤其如此。比如艺人为某著名品牌的矿泉水做广告代言人,但是在出席某现场活动时,主办方在桌子上放了另一个知名品牌的矿泉水。一旦有艺人的特写照片且包含了桌子上的矿泉水,是不是就会很麻烦?但这种情况实际上是艺人一方没办法完全控制的。
因此,如何约定竞品范围、如何约定限制期与限制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内容。约定得苛刻了,会给艺人的后续工作造成巨大不便;约定得宽松了,品牌方又很难接受。所以,在约定时应该尽量排除将那些不易控制的场景列入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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