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广告拍摄与宣传、为商品或服务代言是艺人演艺事业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对于企事业组织来讲,往往需要知名艺人的社会效应来宣传自己;对于艺人来讲,也需要借助各类媒体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扩大受众范围,塑造职业形象。好处虽然很多,但是风险也不小,尤其是在我国对于商业广告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艺人一旦为存在问题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代言,甚至为虚假广告进行代言,不但个人的社会形象会受到严重负面影响,还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近年来已经出现不少知名艺人代言广告出现负面影响的例子,比如,某艺人为亿霖集团购买林地的广告代言,不料此后证实该公司涉及非法传销,该艺人为此退还50万元广告代言服务费,声誉受到了负面影响;某艺人代言“藏密排油茶”,不料该商品被央视“3·15”晚会曝光是问题商品,该艺人的声誉也受到了负面影响。
2014年,篮球明星姚某作为汤臣倍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也被消费者告上了法庭[10]。虽然原告因为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但是该案二审法院在(2016)京02民终10572号民事判决书中,有一段话却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明星代言的要求:“‘伯乐一顾,马价十倍’,是中国古老的‘明星代言’。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已经对明星代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共明星背负公众信任,在用自己的形象和公信为产品代言时应谨言慎行,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www.xing528.com)
从这段法院的判词可以看出,公共明星由于可以了公众的信任,其作为广告代言人代言产品,要承担更多的公共责任,要以审慎和合法合规作为标准。因此,为加强广告代言的合规性,一份规范的艺人广告服务合同对艺人自己与经纪公司来讲都很重要。
艺人广告服务合同是个总体性概念,根据具体内容不同会有不同的合同类型。比如,为某品牌或主体的代言合同、广告图片或视频的拍摄合同、出席现场活动进行宣传服务的合同、利用公共媒体或自媒体协助宣传的合同等。这些合同的内容根据业务类型各有差异,但是在很多法律问题上存在共性,可以一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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