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条款一般是针对合同中各方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设定,在一方违反合同中某项约定义务时,应承担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但是,鉴于合同义务重要性不同,因此也不必每条合同义务都写出对应的违约责任。
2.6.1 对于参演艺人来讲,针对邀约方需要约定的违约责任
(1)不能按期足额支付报酬或其他费用的违约责任。
报酬与其他费用的支付,是邀约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如果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是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可以按照报酬或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约定,也可以逐日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某个比例来约定(日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为常见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同时,对于提前付款或分期支付的合同,艺人一方还可以约定逾期付款达到××日,艺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2)不能如期开机拍摄或中途停机的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政策原因、资金原因、筹备原因等,确实存在艺人签约后,却发现剧组没能按时筹建、迟迟不开机,或拍摄中途停机的情形。作为艺人一方,尤其是知名艺人,档期安排得往往比较紧张。如果剧组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建组开机或拍摄中途出现停机,则艺人的已有工作安排可能会被打乱。这种情况显然是邀约方违约,一般会与艺人约定另行协商安排拍摄时间。对于艺人已经收到部分款项的,一般约定不予退还,但在重新开始拍摄时也不再另收这部分报酬。
(3)艺人被无合法依据解约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影视项目洽谈好参演艺人,然后开机前突然换人的情况并不少见。当然,只要还没签约,一般不会产生法律纠纷。但是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后,那么艺人一方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赖于事先在合同中对此类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约定。
艺人可以约定此种情况下,邀约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报酬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艺人一方的全部损失。
不过,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会存在一个艺术与法律出现冲突的问题。也就是在艺人进组甚至开机以后,导演发现该艺人确实不适合出演该角色,这种情况下制片方决定按照导演的意见与艺人解约。从艺术创作的角度来看,这种解约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如果没有相应的合同约定,制片方被认定违约的概率会比较大。
因此,很多制片方会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因艺人难以承担相应角色的原因,制片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与艺人据实结算工作费用的条款。对此,艺人一方是否接受,需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个案而定。
2.6.2 对于制片方或承制方来讲,针对参演艺人需要约定的违约责任
(1)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表演义务的违约责任。(www.xing528.com)
导致艺人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可能很多,比如,不按期进组、违反剧组制度、不听从制片人或导演的业务指导、不按照剧本表演、拍摄中途违规外出或超期不归甚至暂时失去联系、因伤病原因或其他意外原因无法正常履约等。
因此,既然不好针对每一种情况都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可以抓住艺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这个关键点,统一约定违约责任。即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艺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在这一表述里,违约责任可以具体化为违约金,并且明确其数额或者计算的标准。同时,对于情况严重且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2)艺人擅自传播影视作品信息或存在贬低任何合作方的言行的违约责任。
任何影视作品在上映前,都非常注意对内容等多方面信息的保密。如果艺人未经制片方许可,擅自泄露或传播相关信息,会给制片方和宣传发行方的工作带来意外的被动。同样,艺人擅自透露剧组内部矛盾的不利信息或者对制片方、其他演职人员发表不良评价,也会给影视作品的宣传发行甚至放映带来不利影响,直接损害了制片方与其他投资人的利益。
因此,在合同中事先对艺人提出要求,避免出现上述情况,是应有之义。对于违反这些要求的艺人,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讲,可以以约定违约金并要求艺人赔偿损失的方式书写此类违约条款。其中违约金必须约定具体金额或者计算违约金的方法。
(3)艺人发生事故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近些年来,经常有一些艺人因为出现违法违规甚至犯罪入狱、突破政治底线、违背社会公德、发表不良言论等情形,导致其参加表演的影视作品被延期上映甚至禁止上映。这给该影视作品的制片方及其他投资方带来巨大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制片方或承制方显然有必要在合同中对此类情形作出约定,写明一旦发生此类情况,艺人及其经纪公司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内容。
这种违约条款需要严格约定,比如“乙方(艺人)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前1年至该剧首次正式公开放映(或上线)全部播出完毕之日起的2年内,乙方不存在可能对该剧摄制、宣传、发行、传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毒、涉赌、涉黄、酒驾、醉驾;涉及支持“台独”“港独”“藏独”“疆独”的言行;涉及违法犯罪,涉及婚内出轨、不良性行为等违背社会公德的言论、行为或事件;存在其他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发表不当言论引发严重争议等行为)。如乙方违反上述保证且因此导致确定为慎用影视演职人员,或者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电影院、电视台、网络平台等播映机构拒绝采购、拒绝播映该剧、播映该剧后停播该剧或中国大陆网络用户大量抵制该剧等,从而对该剧的摄制、宣传、发行、播出等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且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在该影视作品中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署名)权利、获取报酬权等相关权益。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退还全部已收报酬,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总额的×倍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以上表述仅用于本书举例,读者使用时需参考个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切勿盲从。)
同时,还应当约定甲方(制片方或承制方)遭受的损失的具体项目。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直接损失的具体项目也最好具体进行约定。
应当说,艺人一旦出现这类重大事故,给制片方及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其实是难以预估的。合同条款只能尽量弥补损失,但是实际上更重要的作用在于给艺人以压力,希望其知道后果的严重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