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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艺人的人身权保护探讨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是法定的,即制片者。这是因为著作权是允许权利人进行处分的。尽管这个问题仍略有争议,但是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得滥用其著作权从而侵犯参演艺人的肖像权这一点,应该不存在争议。

著作权与艺人的人身权保护探讨

2.4.1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艺人参与拍摄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合同中必须约定清楚的重大事项。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是法定的,即制片者。需要明确的是,制片者不是通常所讲的“制片人”。制片者是一个法律概念,可以确定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制片人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影视行业从业务角度设置的一个职位,与著作权的确定无关。

那么谁是制片者?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从影视行业的实际管理中观察:首先,获得摄制资格的制片单位属于制片者;其次,由于我国影视作品的摄制实行许可制度(《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后改为备案制),因此除制片单位以外的其他获得摄制许可(《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后为备案通过)的主体,也可以算是制片者。制片者在实践中通常被称为出品单位或制片方。

那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影视作品的投资人是不是制片者?从法律规定与实践的角度看应当不是,却并不妨碍其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这是因为著作权是允许权利人进行处分的。部分投资人虽然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是其只要与制片者联合投资,并在联合投资合同中约定好著作权的分配或归属,这样虽然不是制片者,但实际上也可以根据该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当然,具体到艺人影视服务合同中,艺人对于影视作品肯定不享有著作权,但是对自己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以表明自己的身份。因此,在此条款中应当明确约定影视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与艺人表演者权(署名的权利)的归属。同时,由于任何一部影视作品都有多名艺人参演,因此还应当约定清楚本合同中艺人在署名时的排名情况及地位。

不过,我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版)将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同时将“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与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人规定为“制作者”。上述变化非常重要,改变了原有将著作权人限于“制片者”导致定义过于狭窄的问题。因此,在修正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后,我们审查合同的相关内容时,应当注意做好新法与旧法不同规定的切换与适应。(www.xing528.com)

另外,考虑到世界各地的《著作权法》内容不一致,而且法律存在不断更新的必然情况,因此也有很多制片方要求签订比较复杂的条款,约定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多种情况下,影视作品著作权均属于制片方。类似表述虽然繁杂,但是不失为一种保险的方式。尤其是不少影视作品存在向中国境外销售、放映、传播的情况,这类约定确实存在其合理性。

2.4.2 艺人的人身权

影视作品可能涉及的艺人的人身权,主要是表明表演者身份(署名)的权利与肖像权,其中因为肖像权产生的纠纷更多。当然,对于艺人在参演的影视作品中是否享有肖像权,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影视作品作为一个合作作品,其整体的著作权已经由法律确定归属于制片者,参演的演员不享有独立的肖像权;主流观点认为著作权的归属不影响参演者的个人肖像权。尽管这个问题仍略有争议,但是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得滥用其著作权从而侵犯参演艺人的肖像权这一点,应该不存在争议。我们在起草、审查该条款时,重点即放于此处。

因为一部影视作品拍摄完毕后,不仅仅是通过传统渠道放映或进行网络传播,还有可能衍生出其他许多著作权使用方式,比如衍生商品开发、衍生作品的改编、游戏制作与传播等,在这些著作权使用方式中,对于包含参演艺人肖像的元素,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就进行使用,则存在侵犯参演艺人肖像权的可能。比如利用参演艺人的肖像或剧中形象开发的各类纪念品、开发的游戏人物等。

因此,作为参演艺人一方,有必要对此种情况作出预防性约定,比如,“如甲方(制片方)将乙方艺人的肖像、在该剧之形象、造型或含有前述肖像或形象的剧照、视频使用于其他形式的作品,或用于开发与该剧相关的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用品、游戏等),或用于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广告与宣传,事前必须得到乙方书面同意及商议乙方应得收益”。(此表述仅用于本书举例,读者使用时需参考个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切勿盲从。)

同样,作为与艺人签约的制片方或承制方,也会希望尽量扩大自己的权利,希望在合同约定中作出相反的表述,即约定甲方有权利将上述乙方艺人的肖像、在该剧之形象、造型或含有前述肖像或形象的剧照、视频使用于其他作品及衍生品开发及各类广告。

这两种情况下,究竟是采取哪方的条款,是双方的经纪人与律师共同讨论、动态博弈的过程。当然,最终仍应在尽力促成合同的前提下,妥善协商解决方案,使利益不至于过分偏向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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