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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的选择与影视合同起草要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合同都要首先明确签约的各方当事人,也就是合同的主体。但由于合同的签约主体不是制片方,因此在维权路上会增加不少障碍。因此,在起草、审查艺人影视服务合同时,对邀约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中,一定要避免与剧组签约,而要与该影视项目的制片方或承制方签约。选择不同的方式,合同内容自然会有相应的不同,实践中考虑较多的是不同方式可能会导致税务负担的不同,具体选择应当根据签约时的法律与税收政策决定。

合同主体的选择与影视合同起草要注意的事项

任何合同都要首先明确签约的各方当事人,也就是合同的主体。在艺人影视服务合同中,合同的主体分为邀约方和服务方两大类,但不一定就是两方当事人,邀约方和服务方各自都可以是一名当事人,也可以是多名当事人。

邀约方,就是邀请艺人出演影视剧中角色的制片方或承制方。由于绝大多数的影视作品,其投资方都不止一家,因此在各投资方签署的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一家投资方作为主控方(第一出品单位),主持影视剧项目从立项到摄制、宣发等事宜。这里的主控方就是主要制片方。如果其负责与艺人签约,则是合同的邀约方。当然也有另外的情况,就是主控方将影视项目的拍摄制作委托给一家制作公司,该制作公司就是承制方。主控方可以将与演职人员签约的权利交给承制方,由其全面负责签约、建组、拍摄与制作。这种情况下,承制方就是合同的邀约方。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实践中,有不少合同的邀约方写的是×××剧组,即以剧组的名义与艺人签约。这种做法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因为剧组并不是法律上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事实上也是为影视作品的拍摄而临时成立、拍后即散的组织。艺人与剧组签约,一旦发生纠纷(如拖欠报酬),只能去要求制片方承担。但由于合同的签约主体不是制片方,因此在维权路上会增加不少障碍。因此,在起草、审查艺人影视服务合同时,对邀约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中,一定要避免与剧组签约,而要与该影视项目的制片方或承制方签约。(www.xing528.com)

对于服务方来讲,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服务方为艺人个人或者其签约的经纪公司(或工作室),另一种是艺人签约的经纪公司(或工作室)与艺人共同作为服务方。选择不同的方式,合同内容自然会有相应的不同,实践中考虑较多的是不同方式可能会导致税务负担的不同,具体选择应当根据签约时的法律与税收政策决定。

至于当事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在上面第一节已经讨论过,这里不再重复。对于邀约方来讲,尤其要在合同上写明艺人的联系人与联系用电子邮箱及微信号。因为不少艺人日程紧张,剧组开机后不一定一直在剧组参与拍摄。一旦其离开,剧组联系艺人时如果电话联系不上,电子邮件与微信是相对比较容易证明剧组或邀约方发出过通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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