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首部,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各自的住所地、身份信息、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这些内容虽然很常见,但是千万不要忽视。实践中有很多合同的首部并不完整,有些甚至只有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当事人可能觉得这是不重要的内容,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准确的双方当事人信息在后续履行合同及万一产生争议时,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
1.1.1 艺人的姓名与公司的名称
艺人的姓名应当与身份证上的一致,避免使用艺名,同时应将艺人的身份证号码列在后面。出于文化产业的特点,有些艺人不愿意暴露出生日期以避免泄露年龄等个人信息,也可以用护照号码取代身份证号码。如果确实需要明确艺名,可以在艺人真实姓名后面备注。
对于公司一方,名称必须和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避免直接使用简称。如果在正文中准备使用简称,最好在此处公司全称后注明使用的简称。
1.1.2 双方的住所地及司法送达地址
正确填写合法有效的地址,是双方履行合同的需要;一旦发生纠纷,还可以获得司法机关认可的有效送达地址。实践中,很多合同当事人在填写双方地址时,艺人一方往往按照身份证上的地址或艺人签约时所住地址填写,公司一方则是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填写。这样的操作是符合法律基本规定的,但是在实践层面留下了风险。
考虑到文化产业的主要机构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甚至是在几个较大城市,而艺人往往来自五湖四海,因此如果仅仅填写艺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将来一旦需要书面送达文件,有可能出现艺人的身份证地址所在地无人签收的情况;如果填写的是艺人签约时的地址,除非是艺人自己享有产权的房屋,否则一旦艺人搬离,那么书面送达就几乎成为不可能。特别是在产生诉争的时候,法院的立案管辖与司法送达对地址都有较严格的要求,因地址出现问题导致“立案难”“送达难”的情况并不少见。(www.xing528.com)
因此,在填写艺人地址的时候,首选其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产;其次,选择其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与此同时,应当同时注明此地址为司法送达地址(在后面的合同内容中还应再次专门对此进行约定)。这样可以尽可能减少将来的麻烦。
对于公司地址,可以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但是对于那些不在登记地址办公的机构,比如在影视园区注册的工作室或公司,可以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1.1.3 联系人及其电话与电子邮箱
写明联系人及其电话与电子邮箱,是为了便于向具体人发出通知或进行联系;尤其是电子邮箱非常重要。现在很多机构都是无纸化办公,电子邮件已经是日常的正式沟通方式。确定了电子邮箱,此后的通知送达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进行(当然还要在合同正文中进一步约定)。这样进一步弥补了上述的地址可能出现的问题。
1.1.4 微信号
现在人们联系的最快捷方式就是微信。考虑到文化产业的特点,从业人员之间很多工作文件的传递也使用微信。因此,也可以考虑将艺人与公司为其指定的联系人或经纪人的微信号列明在合同中。当然,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我们并不建议使用微信作为发送重要文件的方式。因为微信文件保留难度较大,查证难度也远比电子邮件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