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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合约中的重要法律问题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筱悦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践中,“艺人合约”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合同名称,甚至不是一类固定的合同。造成这种合同命名的随意性的原因,主要是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这一产业法律规范化的发展速度。文化产业的法律合规问题也是近些年才逐渐引起重视的。然而这是存在很严重的法律隐患的。鉴于篇幅有限,本章仅对艺人经纪合同、艺人影视服务合同、艺人广告服务合同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在实践中,“艺人合约”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合同名称,甚至不是一类固定的合同。从内容上看,这些合同有的包括艺人经纪事务,有的是约束某一具体服务,有的兼而有之。

因此,从狭义上来理解,艺人合约一般是指为艺人提供经纪服务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艺人直接签约的经纪公司、影视公司、音乐制作公司、演艺公司、直播平台公司等)与艺人之间规范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如果从广义来理解,艺人合约也可以包括艺人与其提供服务的公司签署的各类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演出服务合同、综艺演出服务合同、音乐制作合同等)。

造成这种合同命名的随意性的原因,主要是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这一产业法律规范化的发展速度。文化产业的法律合规问题也是近些年才逐渐引起重视的。

其实不仅仅是合同命名,合同内容也体现了较大的随意性。尤其是在经纪人制度、影视剧拍摄、音乐制作与表演、综艺与商演等领域,因为我国香港与台湾地区有比较大的先发优势,相关产业比较成熟,法律规范化程度高,因此我国大陆地区的经纪公司、影视公司、演艺公司等众多文化产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使用我国的香港与台湾地区的相应合同版本。(https://www.xing528.com)

然而这是存在很严重的法律隐患的。因为我国内地(大陆)地区与我国的香港地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在很多方面可以说是差异很大。将我国香港或台湾地区的相应合同版本使用于大陆地区,不但在内容及表达上与大陆地区的司法习惯不一致,而且在具体法律规定上也往往存在牛头不对马嘴的情况,最终导致在发生纠纷后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法得到大陆地区司法制度的保护,甚至出现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的情况。

因此,根据我国大陆的法律制度书写符合法律要求的相关业务合同,对参与我国文化产业的各个组织与个人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

鉴于篇幅有限,本章仅对艺人经纪合同、艺人影视服务合同、艺人广告服务合同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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