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之后,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解除合同,解除才会依法生效。上文所讲的几种不同解除合同的途径,其解除方式也略有差别。
3.4.1 协议解除合同的解除程序
协议解除合同,是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完毕前,对原合同经协商一致解除。因此,慎重起见,应当采取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书的方式来解除原合同。该解除协议书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解除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是原合同的全部当事人。个别情况下,如果要在解除协议书中同时约定涉及第三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解除协议书中也必须包括原合同的全部当事人与该第三方当事人。即使该第三方是原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母公司、总公司或控股方、实际控制人等情况,也不能遗漏。
(2)有明确的解除原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清楚地表明原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合意。同时应当写明原合同的名称、签订时间、各方决定正式解除原合同的时间(即于何年何月何日正式解除原合同)。
(3)对原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的善后处理:合同被解除,可能是刚刚签订不久就解除,也可能是签订完履行了一段时间后被解除。这两种情况都牵涉原来的合同条款解除后,对已经履行部分如何处理。尤其是对于已经履行了一段时间的合同,可能有的当事人履行义务较多,有的享受利益较多,那么在合同解除后该如何去平衡?这就需要解除协议书的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准确清晰地落实在具体条款上。
比如艺人与公司都同意协议解约,但是公司已经安排艺人参演的影视剧还没有拍摄完毕、综艺节目还有几场要出镜、广告拍摄还有的没完成、部分项目的款项还没有结清,这些都该如何处理?这就是需要协商后写清楚的内容。
(4)责任的承担:原合同被解除,其引发的原因各不相同。有正常履行不下去的,也有因为某一方违约导致丧失合作基础的。协议解除合同并不等于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违约责任,只不过是各方愿意协商解决,把消耗与损失降低到最小。因此,各方需要对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以及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当然,如果确实不存在任何一方的责任,也可以约定对合同的解除各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赔偿损失。
那么如果对这一内容不作约定可不可以呢?法律对此并不禁止,但是确实容易留下隐患。因为各方当事人仅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不等于就导致解除合同的原因、责任人及损失的处理达成一致。在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后,如果发生某一方当事人突然要求另一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情况,那么很容易形成一场诉讼,对双方都是时间与金钱的消耗。
3.4.2 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程序
正如上文所述,约定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事由),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一旦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事由),合同某方或双方就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因此,约定解除合同是一种原合同中所附解除条件成就后的单方解除合同途径。
既然是单方解除合同,就不再需要双方签订协议书,而是单方发出解除通知书并送达合同相对方即可。在解除通知书中,需要写明原合同中所列的解除条件及该条件已经具备的事实,必要情况下也可以附上相应证据。关于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具体事宜,我们在下文法定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式这一部分一并讨论。
约定解除合同有时还有一个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需要考虑。
这是因为在原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时,有时候会写上一个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解除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如果权利人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这种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约定,就是从时间上对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一个限制。解除条件具备后,可以行使解除权;超过行使期限后,即便解除条件仍然具备,也不能再行使解除权。
事实上,不仅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时会约定这种行使期限,有些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也针对部分情况直接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www.xing528.com)
《民法典》在上述《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这相当于规定了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最长期限,即“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这里的一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因此,原合同中是否存在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约定,以及法律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是准备解除合同的当事人需要关注的事项。
3.4.3 法定解除合同的解除程序
法定解除合同,是一种依据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途径。因此,其解除合同的方式就是发出解除通知并送达合同相对方。
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法律规定里的93条第2款就是我们在上文讲的约定解除合同,第94条指的就是现在讨论的法定解除合同。可见,这一法律条款的内容,就是在讲单方解除合同应当采用的解除方式。
《民法典》与之相对应的规定是第565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从上述内容可见,《民法典》基本延续了《合同法》第96条的思路,但是又有所调整和增补。一是将本条的适用范围扩大,不再像原来那样规定“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二是增加了通知中明确履行期限的情形,考虑到了更多的实际情况;三是明确了不仅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四是增加了一款,规定未通知解除合同就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主张解除的,是合法的解除程序。
因此,《民法典》实施前,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程序就是“通知(‘通知对方’)+送达(‘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只有在通知和送达全部完成时,合同才能够依法解除。这里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素:
(1)解除通知的内容:要有表达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可以有任何的含混或歧义。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应当写清楚相应的合同依据或者法律依据。
(2)送达的要求:解除通知应当以原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原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议采取邮寄方式),按照原合同中对方的送达地址或实际注册地址发出。
(题外话:政府机关采用快递方式邮寄解除通知书的,必须使用EMS邮政快递)。
《民法典》实施后,未通知解除合同就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合同也是合法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3)妥善保管好邮寄的证据(如EMS详情单),并可登录其官网确认送达时间与状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