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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演员兼歌手蔡某某成功解约上海某影视公司案件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份协议中均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中的约定,艺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提前解约赔偿金。某影视公司辩称已经全面履行合同,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艺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某影视公司提出反诉。该案的案由被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同时法院驳回了某影视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的反诉请求。某影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诉。

影视演员兼歌手蔡某某成功解约上海某影视公司案件

结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3367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我们可以对该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及案件评析:

2015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了《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此后又签订了《〈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一份。两份协议中均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一段时间后,艺人一方认为公司存在并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演艺经纪义务、未履行艺人经纪事务管理运营义务等违约行为。根据《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中的约定,艺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提前解约赔偿金(具体金额略)。现艺人一方依据该约定提出解除合同。

影视公司辩称已经全面履行合同,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艺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某影视公司提出反诉。

该案的案由被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原告蔡某某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提前解约赔偿金,即原告方享有单方面合同解除权;且原告、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牵涉面较广,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亦牵涉人身权利,不宜强制履行,故原告、被告签署的《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及补充合同可以解除。同时法院驳回了某影视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的反诉请求。

某影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www.xing528.com)

【案件评析】

本案一审判决书内容比较简单,因此对相关事实的了解极为有限。但是还是可以看到一些关键之处:

首先,合同被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考虑到本案2017年受理,2019年二审裁定才作出。这一阶段我国审判实践对这类合同的定性早已经以综合性合同为主流判断。当然,由于信息有限,不排除本案合同内容确实只能是委托合同的可能。定性为委托合同与综合性合同有什么区别,本章第三节我们会详细阐述。

其次,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理由有两点:一是双方合同中有相应约定,即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二是认为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这两点涉及的法律依据该如何理解,我们在本章第三节也会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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