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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主播王某与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解约成功案件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签订上述游戏解说合作协议之后,王某按约在某公司的游戏直播平台上进行游戏解说。王某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且向一审法院反诉某公司。在某公司起诉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王某反诉要求解除与某公司的独家解说合约。一审结束后王某与某公司均提起上诉。同时,二审对王某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适度增加。本案中,作为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王某被判赔偿相应的违约金,相当于解除合同的代价。

游戏主播王某与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解约成功案件

参考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1064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我们可以对该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及案件评析:

某公司(甲方)与王某(丙方)及工作室(乙方)签订了游戏解说合作协议,明确了甲方是一家游戏直播平台运营商,乙方指派丙方作为甲方的独家游戏解说员,在甲方的游戏直播平台某TV平台上进行约定的解说等。三方还约定了各自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并约定了合同履行期及合作费用的支付标准与方式。

同时,三方特别约定:由于本合同一经三方签订,即有法律效力,甲方就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乙、丙双方创造游戏网络直播环境。乙、丙双方保证:若乙、丙双方违反下述任一约定,则构成乙、丙双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乙、丙双方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情况下,未得甲方书面许可,乙、丙双方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不得与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内的类似解说员协议,不得拒绝参与甲方安排的商业活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丙方肖像权,也不得擅自将丙方推广用名申请注册商标等。

【案件评析】

根据法院的调查我们可以发现以下事实:游戏主播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是独家合约,王某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甚至不得拒绝参与某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王某的肖像权。

签订上述游戏解说合作协议之后,王某按约在某公司的游戏直播平台上进行游戏解说。2016年6月7日,王某停止了在某TV直播平台上的直播,并开始在华多公司运营的某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

为此,某公司在发出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的律师函之后,又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某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其余请求略)。

王某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且向一审法院反诉某公司。其反诉请求为:(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其余请求略)。

【案件评析】

将这些事实及上文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结合,可以发现:在合同履行期内,王某终止了在某TV直播平台上的直播,并且违反了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的约定,在华多公司运营的某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

在某公司起诉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王某反诉要求解除与某公司的独家解说合约。

一审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从协议履行情况来看,王某在离开某直播平台后到某直播平台进行了游戏直播,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解说合作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www.xing528.com)

但对于某公司要求王某继续履行解说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因王某已到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且其行为足以表明其在解说合作协议期满前不愿再继续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因此,该解说合作协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法院对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判决王某承担违约金(数额略)。对于王某提起的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因王某已离开某直播平台不再进行游戏直播,双方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本案解说合作协议已实际解除。对于王某有关要求解除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结束后王某与某公司均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确认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双方合同的解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王某解除合作协议的行为无效,但由于王某已经到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基于该合同的人身属性的特征,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依法解除。

但是二审法院显然认为双方的合同并没有实际解除,因此专门增加了一个判项来确认双方的合同自2017年6月2日起解除。同时,二审对王某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适度增加。

【案件评析】

两审法院均没有支持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实质上支持了游戏主播王某解除合同的请求。但是两审法院在法律观点上有所不同:

一审法院的理由在本诉与反诉中似乎也不一样。在本诉(某公司诉王某)中,法院给的理由是王某到某平台直播这一行为,足以表明其在解说合作协议期满前不愿再继续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因此,该解说合作协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不支持某公司继续履行的请求。在反诉(王某诉某公司)中,法院给的理由是王某已离开某直播平台不再进行游戏直播,双方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早已经实际解除。则双方在案件中再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诉争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在最后的判项中,一审法院根本不提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内容。

当然,一审法院的这两方面理由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问题,值得思考。比如,王某不履行协议(相当于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能否成为法律认可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依据何在?一方主动违约是否可以导致合同法定解除?这些问题,我们在后面第三节会进行讨论。

二审法院对此有不同理解,其理由不是合同已经实际解除,而是强调了王某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无效,但基于该合同的人身属性的特征,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依法解除。显然,这一思路是要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法定解除规定。但是合同的人身属性是否属于我国《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理由,也值得探讨。我们同样留在后面第三节专门讨论。

本案中,作为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王某被判赔偿相应的违约金,相当于解除合同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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