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条此公约适用于从出生到十八周岁的儿童。
第一条
一、本公约的宗旨为:
(一)确定何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保护儿童人身或财产的措施;
(二)确定该机关在行使管辖权时,应适用何国法律;
(三)确定父母责任的准据法;
(四)为在所有缔约国承认和执行此类保护措施作出规定;
(五)为本公约目的,缔约国主管机关间应建立必要的联系。
二、为本公约的目的,“父母责任”包括父母权力,或确定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与该儿童人身或财产相关的权利、权力或责任的任何类似的权力关系。
第二条 此公约适用于从出生到十八周岁的儿童。
第三条 第一条所指措施可特别应用于以下事项:
(一)父母责任的归属、行使、终止或限制,以及父母责任的委托;
(二)监护权,包括有关照顾该儿童的权利,特别是确定儿童居所的权利以及包括在限定时间内带儿童到其惯常居住地之外的地方的权利;
(三)监护和管理机关、其他责任机构;
(四)照顾该儿童人身或财产,代理或协助该儿童的自然人或机构的指定及其职责;
(五)将儿童送一家庭寄养或一机构收养,或交由卡法拉①(注释:①伊斯兰法中的一种特殊制度,不同于收养,对亲子关系毫无影响,但作为一种保护儿童的特别措施,规定在公约当中。)或类似机构照顾;(www.xing528.com)
(六)由公共机关监督儿童责任人对该儿童的照看;
(七)对儿童财产的管理、保护或处理。
第四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亲子关系的确认和争议;
(二)收养决定、收养前预备措施或收养的无效或撤销;
(三)儿童的姓名;
(四)亲权的解除;
(五)抚养的义务;
(六)信托或继承;
(七)社会保障;
(九)对儿童刑事犯罪所采取的措施;
(十)有关庇护和移民方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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