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
一、本公约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
二、公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接受或者核准。
三、本公约开放供所有国家加入。
四、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文书应交存本公约的保存机关即荷兰外交部。
第二十八条 关于非单一法律制度的声明
一、如果一国具有两个或者多个领土单位且在本公约涉及的事项上具有不同法律制度,该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时,可声明本公约适用于其所有领土单位,或者其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土单位,并且可在任何时候通过提交另一项声明修改上述声明。
二、任何此种声明应通知公约保存机关,并且应明确指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
三、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根据本条作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
四、本条不适用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二十九条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一、完全由主权国家组成并且对本公约适用的部分或者全部事项享有权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以同样地签署、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约。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就本公约适用的事项上享有权限的范围内,享有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当在签署、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时,将其成员国已转让给该组织的权限、本公约适用的事项,书面通知公约保存机关。该组织应当将根据本款作出的最近一次通知中关于权限的任何变更,及时书面通知公约保存机关。
三、为本公约生效的目的,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文书不应当计数,除非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根据第三十条声明其成员国不会成为本公约缔约方。
四、本公约对“缔约国”或者“国家”的任何援引,在适当时,应同等适用于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三十条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不含其成员国的加入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签署、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其对本公约适用的所有事项均有权限,并且其成员国不会成为本公约缔结方但将因该组织的签署、接受、核准或者加入而受约束。
二、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根据第一款作出声明的情况下,本公约对“缔约国”或者“国家”的任何援引,在适当时,应同等适用于该组织的成员国。
第三十一条 生效
一、本公约自第二十七条所指的第二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后三个月期间届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二、此后,本公约的生效为:(www.xing528.com)
(一)对嗣后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的每一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自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后三个月期间届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二)对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扩展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自该条所指的声明通知后三个月期间届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声明
一、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声明可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或者此后任何时间作出,并且可在任何时间予以修正或者撤回。
二、声明、修正及撤销应当通知公约保存机关。
三、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时所作的声明与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一并生效。
四、此后作出的声明,以及任何对声明的修正或者撤回,自公约保存机关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期间届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五、根据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作出的声明不适用于在其生效前签订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第三十三条 退出
一、本公约成员国可以书面通知公约保存机关退出本公约。退出可以限制在本公约适用的非单一法律制度的特定领土单位。
二、退出在本公约保存机关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当退出通知指明更长的生效期间时,退出在本公约保存机关收到通知之日起的该更长期间届满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公约保存机关的通知
本公约保存机关应当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以及其他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的其他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通知下述事项:
(一)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指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二)本公约根据第三十一条生效的日期;
(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指的通知、声明、声明的修正和撤回;
(四)第三十三条所指的退出。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2005年6月30日订于海牙,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时作准。正本一份,应保存于荷兰政府档案馆,其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应通过外交途径分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十次会议的成员国及参加该次会议的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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