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承认和执行
一、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承认或者执行仅可根据本公约规定的理由拒绝。
二、在不影响为适用本章规定所必要的审查的前提下,不应对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实质问题进行审查。除非判决是缺席作出的,被请求法院应受原审法院就确立其管辖权所基于的事实认定的约束。
三、一项判决只有在原审国是有效的才应得到承认,并且只有在原审国是可执行的才应得到执行。
四、如果判决在原审国是复审的对象,或者申请一般性复审的时限未过,可以推迟或者拒绝承认或者执行。拒绝并不妨碍此后申请承认或者执行该判决。
五、本条应当同样适用于第五条第三款所准许的、所选择的缔约国法院将案件移送给该缔约国另一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但是,当所选择的法院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另一法院,而当事人一方在原审国及时就移交案件提出异议的,可以拒绝承认或者执行针对该当事人的判决。
第九条 承认或者执行的拒绝
承认或者执行可以被拒绝,如果:
(一)该协议根据被选择法院国法律是无效的,除非被选择法院已确定该协议是有效的;
(二)根据被请求国法律,一方当事人缺乏缔结该协议的能力;
(三)提起诉讼的文书或者同等文件,包括请求的基本要素:
1.没有在足够的时间内以一定方式通知被告使其能够安排答辩,除非被告在原审法院出庭并答辩,且在原审国法律允许就通知提出异议的条件下,被告未就原审法庭的通知问题提出异议;
2.在被请求国通知被告的方式与被请求国有关文书送达的基本原则不符;
(四)该判决是通过与程序事项有关的欺诈获得的;
(五)承认或者执行将会与被请求国的公共政策明显相悖,包括导致该判决的具体诉讼程序不符合被请求国程序公正基本原则的情形;
(六)该判决与被请求国就相同当事人间争议作出的判决相冲突;
(七)该判决与较早前第三国就相同当事人间就相同诉因所作出的判决相冲突,且该较早判决满足在被请求国得到承认所必需的条件。
第十条 先决问题
一、如果根据第二条第二款或者根据第二十一条排除的事项作为先决问题产生时,关于该事项的认定不应根据本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
二、如果判决是以一项就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事项作出的认定为依据,可以在该限度内拒绝承认或者执行该判决。
三、但是,在涉及除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外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作出认定的案件中,承认或者执行一项判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根据前款加以拒绝或者推迟:
(一)该认定与根据其法律产生知识产权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就此作出的判决或者决定不一致;(www.xing528.com)
(二)在该国关于该知识产权有效性的诉讼程序正在进行。
四、如果判决是基于被请求国根据第二十一条声明排除的事项的裁决作出的,可以在该限度范围内拒绝承认或者执行该判决。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
一、如果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包括惩戒性或者惩罚性赔偿,并未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或者所受的伤害,则可以在该限度范围内拒绝承认或者执行该判决。
二、被请求法院应考虑原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涵盖诉讼所涉及的费用和开支。
第十二条 和解协议
由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某缔约国法院已许可的,或者在该法院诉讼程序中当庭达成的、并且在原审国可以与判决相同的方式执行的和解协议,应当根据本公约以与判决相同的方式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 需提供的文件
一、要求承认或者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一)完整的经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副本;
(二)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经证明无误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该协议的证据;
(三)如果判决是缺席作出的,证实提起诉讼的文书或者同等文书已通知缺席一方的文件原件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四)任何有必要用来证明该判决在原审国具有效力,或者在适当时是可执行的文件;
(五)在第十二条所述情况下,原审国法院出具的司法和解协议或者其一部分在该国可以与判决同样的方式予以执行的证明。
二、如果判决的内容无法使被申请法院核实本章所列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该法院可要求提供任何必要的文件。
三、承认或者执行的申请可以附有原审国法院(包括法院官员)签发的、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推荐和公布的表格样式写成的文件。
四、如果本条所指的文件没有使用被请求国的一种官方语言,除非被请求国法律另有规定,这些文件应当附有该国经证明无误的官方语言的译文。
第十四条 程序
承认判决、宣告判决可予执行或者登记判决以便执行,以及执行判决的程序,适用被请求国法律,但本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法院应迅速办理。
第十五条 可分割的判决
一项判决可分割的部分应予承认或者执行,只要申请该部分的承认或者执行,或者根据本公约只有部分判决能够予以承认或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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