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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与临时保护措施相关的法院准许与拒绝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公约既不要求也不禁止缔约国法院准许、拒绝或者撤销临时保护措施,也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或者法院应否准许、拒绝或者撤销该种措施。

管辖权:与临时保护措施相关的法院准许与拒绝

第五条 被选择法院的管辖权

一、在一项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中指定的某缔约国的一个或者多个法院对于该协议适用的争议有管辖权,除非根据该国法律该协议是无效的。

二、根据第一款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应以该争议应由另一国家的法院审理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

三、前款规定不应影响下列规则:

(一)诉讼标的或者请求数额的管辖权;

(二)缔约国法院管辖权的国内分配。但是,当被选择法院有权自行裁量是否移送某一案件时,当事人的选择应予适当考虑。

第六条 未被选择法院的义务

被选择法院以外的缔约国法院应当中止或者放弃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适用的诉讼程序,除非:(www.xing528.com)

(一)根据被选择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该协议是无效的;

(二)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一方当事人缺乏缔结该协议的能力;

(三)承认该协议有效将导致明显的不公正或者明显违背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国家的公共政策

(四)基于当事人不可控制的例外原因,该协议不能合理得到履行;

(五)被选择法院已决定不审理该案。

第七条 临时保护措施

本公约不适用于临时保护措施问题。本公约既不要求也不禁止缔约国法院准许、拒绝或者撤销临时保护措施,也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或者法院应否准许、拒绝或者撤销该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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