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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费用担保及可执行诉讼费用支付令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要求原告或诉讼参与人支付任何款项作为法院费用担保的,适用上述规定。第十五条在某一缔约国内作出的、针对根据第十四条或者诉讼开始国的法律规定,免予提供担保、保证金、押金或支付款项的任何人的支付诉讼费用和开支的命令,如根据此命令享有权利的人提出申请,应可在任何其他缔约国内得到执行,并免收费用。

关于诉讼费用担保及可执行诉讼费用支付令的优化措施

第十四条 惯常居住在某一缔约国的人(包括法人)在另一缔约国法院或者法庭作为原告或诉讼参与人的,不得仅仅因为其外国国籍或者其在该诉讼开始国无住所或者居所而要求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金或押金。

对于要求原告或诉讼参与人支付任何款项作为法院费用担保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五条 在某一缔约国内作出的、针对根据第十四条或者诉讼开始国的法律规定,免予提供担保、保证金、押金或支付款项的任何人的支付诉讼费用和开支的命令,如根据此命令享有权利的人提出申请,应可在任何其他缔约国内得到执行,并免收费用。

第十六条 各缔约国应当指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转递机关,负责将作出根据第十五条可予执行命令的申请转递给被请求国的适当中央机关。

各缔约国应当指定一个中央机关以接收此项申请,并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就此作出最终决定。

联邦制国家以及具有一个以上法律制度的国家,可以指定一个以上中央机关。如果收到申请的中央机关无权处理,应当将该申请转交被请求国内有权处理的任何其他中央机关。

转递本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的干预,也不影响通过外交途径转递申请。

本条规定不妨碍根据支付命令享有权利的人直接提出申请,但被请求国声明不接受此种方式申请的除外。(www.xing528.com)

第十七条 依第十五条提出的申请均应当附有:

(一)判决书有关部分的真实副本,该部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和行为能力,以及支付诉讼费用或者开支的命令;

(二)证明该判决在原审国不再需要进行通常形式的审核,并且是可执行的任何必要文件;

(三)如上述文件不是以被请求国文字写成,则应附该文字经核对无误的译文。

对申请作出决定不需通过听证。被请求国的主管机关仅审查所需文件是否已经提供。经申请人请求,该机关应当确定作证、翻译和出具证书的费用,上述费用应视为诉讼费用和开支。无须履行认证或类似的手续。

对主管机关的决定无权上诉,但被请求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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