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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的指定与处理流程及费用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各缔约国均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接收和处理根据本公约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第十一条对于根据本章转递、接收法律援助申请或者对之作出决定,不应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应当迅速处理法律援助申请。在某一缔约国诉讼程序中已根据第一条规定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在该诉讼程序作出判决之后,在任何其他缔约国寻求承认或执行该项判决时,应当有权获得法律援助,而无须对其情况作进一步的审查。

法律援助申请的指定与处理流程及费用优化

第一条 缔约国的国民以及惯常居住在缔约国内的人,在各缔约国内进行的民事和商事诉讼中,应有与各该国国民及惯常居住在该国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受法律援助的权利。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但在将要或者已经开始诉讼程序的缔约国内曾有惯常居所的人,如果诉因是基于他们在该国的前惯常居所而产生,则应当享有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的权利。

在向行政、社会或者税务事项提供法律援助的国家里,本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向有权受理此类事项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的案件。

第二条 如果寻求咨询的人身处其寻求咨询的国家内,第一条应当适用于法律咨询

第三条 各缔约国均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接收和处理根据本公约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联邦制国家以及具有一个以上法律制度的国家,可以指定一个以上中央机关。如果收到申请的中央机关无权处理,则应当将申请转交该缔约国其他有权处理的中央机关。

第四条 为了将法律援助申请转递给被请求国的适当中央机关,各缔约国均应指定一个或者多个转递机关。

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按照本公约所附的格式进行转递,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的干预。

本条并不妨碍通过外交途径转递申请。

第五条 如果法律援助申请者不在被请求国内,在不影响其可采用的向被请求国主管机关提交申请的其他方式的情况下,可以向其有惯常居所的缔约国的转递机关提交申请。

申请应当根据本公约所附的格式作出,并应当附送一切必要文件,但这不影响被请求国在适当情况下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或文件的权利。

任何缔约国可以声明其接收申请的中央机关可以接受通过其他途径或方法提交的申请。

第六条 转递机关应当协助申请人确保申请附有其所知的为审查该申请所必需的一切资料和文件。转递机关应当确保申请符合形式上的要求。

如果转递机关认为该项申请明显缺乏根据,可以拒绝转递该项申请。

适当时,转递机关应当协助申请人免费获得文件的译文。(www.xing528.com)

转递机关应当对被请求国接收申请的中央机关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请求作出答复。

第七条 申请、辅助文件以及任何对提供补充材料要求的答复,应当以被请求国的官方文字,或者数种官方文字的其中一种写成,或附有上述一种文字的译文。

但如在请求国内无法获得被请求国文字的译文时,被请求国应当接受以英文或者法文写成的文件,或者附有英文或法文译文的文件。

发自接收申请的中央机关的联系文件,可以以被请求国的官方文字、官方文字之一或者英文或法文写成。但如转递机关转递的申请是以英文或法文写成,或者附有上述文字之一的译文时,则发自接收申请的中央机关的联系文件,也应当使用此类文字的一种。

由适用前三款产生的翻译费用应当由申请国负担,但不应要求其偿还在被请求国作的任何翻译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接收申请的中央机关应当就申请作出决定,或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取得被请求国主管机关的决定。

接收申请的中央机关应当将需要提供补充材料的要求转达转递机关,并应当将关于审查申请的任何困难情况和作出的决定通知转递机关。

第九条 如果法律援助申请者不居住在缔约国内,在不影响其可采用的向被请求国主管机关提交申请的其他方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领事途径提交申请。

任何缔约国可以声明其接收申请的中央机关可以接受通过其他途径或方法提交的申请。

第十条 根据本章规定转递的一切文件应当免除认证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根据本章转递、接收法律援助申请或者对之作出决定,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应当迅速处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三条 根据第一条同意提供法律援助后,受法律援助人在诉讼程序中需在任何其他缔约国送达文件的,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送达,均不得收取费用。请求书和社会调查报告也适用上述规定,但应当向专家和翻译人员支付的费用除外。

在某一缔约国诉讼程序中已根据第一条规定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在该诉讼程序作出判决之后,在任何其他缔约国寻求承认或执行该项判决时,应当有权获得法律援助,而无须对其情况作进一步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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