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不影响各缔约国已订立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其他公约,但以其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订立补充协定者为限。
除非另有约定,依第二十一条订立的补充协定的规定应比所有其他在缔约国生效的、有关承认或执行判决的公约优先适用。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否受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补充协定的约束,缔约国在它们之间不得订立本公约适用的承认和执行判决之外的公约,除非他们认为有此需要,特别是根据它们的经济联系或他们的法律特点。
第二十六条 尽管有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约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补充协定,不影响缔约国就特殊事项为解决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而订立的公约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向所有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次会议的国家以及塞浦路斯、冰岛和马耳他开放签字。
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正本应交存于荷兰外交部。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第二份批准书交存之日后第六十天起生效。
对于后来批准签字的每一国家,公约自其批准书交存之日后第六十天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所有国家,都可在公约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开始生效之后加入本公约;加入书应交存于荷兰外交部。
当荷兰外交部通知这一加入之日后六个月内,在加入书交存前如已批准本公约的国家没有异议,本公约对该国发生效力。
如没有异议,上款提到的期限届满后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公约对加入国生效。
第三十条 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任何国家均可声明本公约适用于在国际上由其负责的所有领土或其中的一处或数处领土。这一声明当公约对该国有效日起生效。
随后,这一性质的任何扩大适用均应通知荷兰外交部。
对于扩大适用的领土,公约自上款提及的通知提出后第六十天起生效。
根据第二十一条订立补充协定的缔约国应确定其领土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对后来批准或加入的国家亦同。
如果未经废止,本公约每五年自动更新有效一次。(www.xing528.com)
废止公约的声明至少应在五年期满六个月前通知荷兰外交部。
废止公约的声明得限于本公约所适用的某些领土。
声明只对提出废止公约的国家有效,公约对其他缔约国仍存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根据第二十一条订立的每一补充协定自该协定所确定之日起生效;与原文无误的副本,必要时,连同其法文或英文的译本,应交存于荷兰外交部。
每个缔约国都可以不废止公约,而宣布废止补充协定,此项废止或者根据该协定规定的废止条款,或者如无此种规定六个月前预先通知别的国家。每一个宣布废止补充协议的国家都应将此事通知荷兰外交部。
尽管有废止本公约的声明,公约在废止公约的国家与其他与这个国家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订有补充协定的国家之间仍然有效,除非该协定有相反规定。
第三十三条 荷兰外交部应将下列各事项通知第二十七条述及的国家,以及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加入的国家:
(一)第二十七条述及的签字和批准;
(二)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本公约生效日期;
(三)第二十九条述及的加入及其生效日期;
(四)根据第三十条述及的扩大适用及其生效日期;
(五)依照第二十一条订立的补充协定的译本;或法文或英文原本;
(六)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述及的废止公约声明。
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公约于1971年2月1日在海牙签字,用法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成一个正本,应存放于荷兰政府档案库,与原文核证无误的副本将通过外交途径送给每一个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次会议的国家,以及塞浦路斯、冰岛和马耳他各一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