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国际上有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两种不同的方式。所谓实质性审查,是指对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充分的审核,只要审核国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是不适当的,它就有权根据本国的法律部分变更或全部推翻或不予执行。形式性审查,则是指实行审查的国家不对原判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它仅审查外国的判决是否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不对案件判决的实质作任何变动,不改变原判决的结论。
但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方面,目前普遍的实践是不对外国判决作实质审查,而仅就以上提到的是否有阻碍承认和执行的情况存在进行审查,如认为该判决合法有效且符合执行的其他条件,便可予以承认,并按被请求国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交付执行。如1968年欧共体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便要求:一个缔约国作出的判决,其他缔约国应予承认,而无须任何特别手续(第二十六条);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对外国判决的实质性问题加以审查(第二十九条);由一个缔约国作出的并可在该国执行的判决,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由另一缔约国发出执行命令时,即可在该另一国执行(第三十一条);申请书只能以该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的理由而被拒绝执行,因而,在任何情况下,亦均不得以代为执行为理由而要求对判决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它所指的判决,乃指由某一缔约国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决定,而不管它称为什么(如裁决、命令、决定、执行令状以及由法院书记官就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所作出的决定)。该公约还允许在执行被批准后,被执行一方于收到执行决定的通知一个月内,提出上诉(第三十六条)。在上诉期间,对于被执行一方的财产所采取的行动,不得超过保护措施,而且这种保护措施,也应在批准执行的决定中作出授权(第三十九条)。其他如1956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1970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均规定,“在各项手续中不允许重提该案的是非”;1971年海牙《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公约》第八条也规定,除被请求国法院可根据公约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进行审查外,“对请求国送交的判决不应作实质性的任何审查”。
此外,申请的程序,应按照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的程序,如无相反规定,也应由被请求国法律支配。如海牙《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应适用被请求国法律。”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一般也都规定,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由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精神和我国对外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采用的是形式性审查。如我国跟意大利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承认事宜的法院仅限于审查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是否具备。”
【典型案例9-7】
刘某某与张琴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www.xing528.com)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836号)
2016年5月27日,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对张琴与其离婚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编号为XX054642的离婚判决。该判决结果是:申请人张琴与应诉人刘某某离婚,婚姻关系于2015年12月17日终止,双方恢复至单身状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为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刘某某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刘某某已向本院提交了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正本及经过认证的中文译本。刘某某在本院询问中,确认其收到美国法院的传票后未出庭,并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文件,2016年3月其收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送达的离婚判决书,对离婚判决完全接受。该离婚判决内容没有违背刘某某和张琴双方的真实意思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作出的关于终止刘某某和张琴婚姻关系编号为XX054642的离婚判决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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