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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适用内国冲突法规定的准据法及其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并不把外国法院适用了内国冲突法指定的准据法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之一。但也有的国家,如法国等,则有此种要求。我国和西班牙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也作了与上述类似规定。

外国法院适用内国冲突法规定的准据法及其优化措施

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并不把外国法院适用了内国冲突法指定的准据法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之一。但也有的国家,如法国等,则有此种要求。不过,此类国家中的大多数也仅是要求外国法院在特定范围内的民事关系上适用内国的冲突法或不违背内国的冲突法,例如1982年《斯南拉夫法律冲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依本法对南斯拉夫公民个人身份的决定应适用南斯拉夫法,如若外国法院的判决已适用的外国法与适用于该问题的南斯拉夫法并无实质性不同,则应承认其判决。”因此,为了协调各国的法律制度,促进司法协助的开展,1971年于海牙缔结的《关于承认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作了折中处理,其第七条规定:“被请求国不得仅以请求国法院适用的法律不同于被请求国依照国际私法规则可适用的法律为理由而拒绝承认或执行。但是,如果请求国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必须就一方当事人的身份或能力问题或当事人一方为公约第一条第二款的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不适用的其他方面权利问题作出决定,而此项决定与适用被请求国关于该问题的国际私法规则所得结果不同时,则可拒绝承认或执行。”

我国法律并不要求外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法指定的准据法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之一。因而,我国跟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大多无此内容。只是基于对等原则,我国跟法国、西班牙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有此类内容。如我国和法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就规定,“在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方面,请求一方法院没有适用按照被请求一方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的法律”时,被请求一方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请求一方所作出的判决,“但其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得到相同结果的除外”。我国和西班牙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也作了与上述类似规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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